提单的法律性质与功能 — 国际贸易选择题
题目
中国卖方甲公司委托承运人乙公司运输一批货物至汉堡港,乙公司签发了一套以买方德国丙公司为收货人的指示提单。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甲公司因丙公司拒付货款,欲凭其持有的提单要求乙公司在目的港停止交货或将货物运回。丙公司则主张提单仅是货物收据,甲公司无权凭单控制货物。下列关于提单法律性质与功能的表述,正确的是:A. 提单仅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不具有物权凭证功能,故甲公司无权凭单主张控制货物 B. 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运输合同的证明和物权凭证,甲公司作为合法持单人,可凭提单对在途货物行使处分权,乙公司不得擅自向丙公司交货 C. 提单是运输合同本身,甲乙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只能依提单记载确定,其他运输单据一概无效 D. 提单签发后即为不可流通的书面凭证,只有收货人丙公司才能对在途货物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