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法律性质与功能 — 国际贸易选择题
题目
中国出口商A公司委托B航运公司运送一批精密仪器,B公司接收货物后签发了注明"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的清洁指示提单。货抵目的港后,收货人C公司发现仪器外壳有破损,遂凭正本提单向B公司索赔。B公司抗辩称:装船时货物已有破损,其签发清洁提单仅是基于托运人提供的保函,且提单并非运输合同,故其合同责任不成立。下列关于本案提单法律性质与功能的判断,正确的是:A. 提单仅为运输合同的证明,B公司可援引托运人保函对抗C公司,其抗辩成立 B. 提单是货物收据且具有物权凭证功能,对善意受让人C公司而言,清洁提单属最终证据,B公司不得以装船时货物已有瑕疵对抗之,其放货与交付义务依提单记载确定 C. 提单是运输合同本身,但因B公司持有托运人保函,C公司应直接向A公司索赔,B公司不承担责任 D. 清洁提单的记载对承运人和任何持有人均无最终证据效力,B公司可自行举证推翻对C公司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