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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犯罪测量中,官方犯罪统计(如刑事立案统计)与被害人调查、自我报告调查同属犯罪测量的主要方法,三者可以相互补充,其中被害人调查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官方统计未能反映的“犯罪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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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犯罪学与刑事司法学同以犯罪为研究相关问题,二者的区别仅在于研究范围宽窄不同,学科性质与研究方法完全一致,因此犯罪学可以被视为刑事司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判断下列表述的正误: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仅限于刑法分则中已经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对于尚未被刑法规定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越轨现象,不属于犯罪学的研究范围。
犯罪学课上,某同学作如下表述:犯罪的时间规律研究表明,犯罪在一天之内和一年之中的分布往往并非均匀,暴力型犯罪多发于夜间与气温较高的季节,而财产型犯罪的时间分布特征与之有所不同;同时,犯罪的空间分布也呈现规律性,犯罪并非在城市辖区内均匀分布,而是相对集中于商业区、车站及城乡结合部等特定场所;此外,一定的行为方式在同类犯罪中往往反复出现,可据以归纳出犯罪行为的规律性特征。据此判断:该同学的表述是否符合犯罪现象的时间、空间与行为规律的基本原理?
判断题:犯罪的时间规律研究表明,犯罪现象在一天之内、一周之内及一年之中并非均匀分布,而是呈现出明显的周期性波动,例如夜间某些类型的犯罪发案率往往高于白天,这种随时间推移而反复出现的变化趋势即属于犯罪的时间规律的表现。上述表述是否正确?
有同学在学习犯罪学导论时提出如下观点:「犯罪学是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其研究对象仅限于刑法中已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学的任务主要在于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提供理论依据,因此它属于刑事法学的分支学科,与法学其他分支的研究方法没有区别。」请判断该同学对犯罪学研究对象与学科性质的这一整体表述是否正确。
判断:犯罪学的逻辑起点是犯罪对策,因为只有提出对策才能指导对犯罪现象的观察与犯罪原因的分析;而犯罪现象仅是犯罪原因研究的结论性成果,并非其他范畴的事实基础。
判断题:犯罪学是一门综合性社会科学,其研究对象以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为核心,但它与刑法学的研究视角相同,都侧重于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与定罪量刑,因此二者可以相互取代。
判断题: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特定事实依职权直接予以确认的行为,其对象范围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依法属于法院应当认知的有效政府公报记载的事项等;由于司法认知具有终局确认力,事实一经司法认知,当事人即丧失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任何程序权利。
判断题:甲主张乙借其现金5万元未还,甲举证证明双方存在有效借款合同且款项已交付(基础事实成立)。依据法律推定理论,法官可据此推定借款关系真实存在;但若乙提出反证使基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该推定即不能适用。据此,有观点认为: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免除主张方的证明责任,即使基础事实真伪不明也可径行推定。这一观点是否正确?
判断题:某案中,甲主张乙系被继承人乙某的婚生子女,依据法律明文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而另一案中,法官根据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其控制下的账簿这一事实,依经验法则推定账簿内容不利于被告。前者属于事实推定,后者属于法律推定。
判断题:根据我国证据法理论,法院对众所周知的事实进行司法认知后,具有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且该认知一经作出即具有终局性,即使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事实,当事人也不得提出反驳,法院亦不得撤销该认知。
判断:在适用法律上的推定时,若基础事实已被司法认知或经证据证明成立,且不存在相反证据推翻推定事实,法院即可直接认定推定事实成立,无须当事人再对推定事实本身另行举证;但对方当事人提出反驳的,须就推定事实不真实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
判断题:甲涉嫌诈骗被讯问时,因侦查人员威胁、引诱而作出有罪供述。辩护人提出:该供述即使与客观事实相符、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证明力较强,也因取得方式欠缺任意性而不具有证据能力,仍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该说法是否正确?
判断题: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争执的某些特定事实(如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等),依职权直接予以确认、免于当事人举证证明的诉讼行为。据此,甲在诉讼中主张某项属于司法认知范围内的事实并得到法院确认后,该事实的证明责任即依法免除,对方当事人不得再要求甲就同一事实另行举证(依法定程序可予推翻的除外)。以上关于司法认知概念、范围及其对证明责任影响的表述是否正确?
判断下列表述的正误: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某些特定的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直接予以认定并作为裁判基础的行为。司法认知的对象范围仅限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凡是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法院一律不得进行司法认知。
判断题:甲因涉嫌盗窃被讯问,其在刑讯逼供下作出的有罪供述因欠缺任意性而不具有证据能力,应予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但侦查机关事后依法取得的甲的认罪供述以及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物证,仍可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即使有甲的有罪供述,若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也不能仅凭该供述认定其有罪,这体现了自白证明力上的补强证据规则要求。上述关于自白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表述是否正确?
某高校证据法学课堂上,同学甲陈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人当庭翻供后的庭前有罪供述需要补强证据予以印证,而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各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以及仅有言词证据支持而缺乏实物证据的指控事实,均不适用补强规则。'同学乙反驳:'甲的观点不正确。需要补强证据的范围并非仅限于庭前供述这一种情形,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在性质上仍属言词证据,对仅凭其供述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也应适用补强;且对仅有口供作为直接证据指控的事实,法律明确要求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才能认定。'请问:乙同学的观点是否正确?
判断题:甲因涉嫌盗窃被侦查机关讯问,其在讯问中作出的有罪供述属于证据之一,但根据补强证据规则,仅有该供述不足以单独认定甲有罪,还须有其他能够印证供述真实性的补强证据,如赃物去向、监控录像等,否则不能对甲定罪。上述表述是否正确?
判断题:根据意见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普通证人甲出庭作证时称「被害人当时走路摇晃、满身酒气,我推断他至少喝了一斤白酒且达到醉酒程度」。由于甲系亲身感知事实的在场证人,其亲眼所见的事实与随后的推断性意见均具有证据能力,均应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