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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典卖田宅制度中,钱主典买田宅时须凭牙人订立契约并经官府印契(红契)方受法律保护;典期届满后一定年限内,出典人仍可备价回赎,典权人不得以原价已用尽等理由拒绝,且典权人若欲出卖典产,须先询问出典人是否愿意赎回或承买。据此判断:宋代典卖关系中典权人享有的是用益与担保相结合的权能,并非完全所有权,出典人的回赎权在法定年限内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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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宋代典卖田宅制度中,出典人将田宅交予典权人后,典权人即取得该田宅的所有权,出典人此后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
有观点认为:《开皇律》确立的十二篇体例与十恶罪名体系为唐代立法所继承,《唐律疏议》正是在隋制基础上发展完善而成,故唐律与《开皇律》之间存在直接的渊源关系。请判断该表述是否正确。
判断:唐代中央司法机构中,大理寺为中央审判机关,刑部掌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遇重大疑难案件,皇帝诏令三司长官共同审理,称为“三司推事”,这一制度体现了审判、复核与监察机构的相互配合与制约。
判断:有观点认为,依照《北齐律》的规定,凡犯有“重罪十条”之一者,即使符合“八议”的身份条件,也不得援引八议制度减免刑罚,而死刑复奏制度则要求死刑判决须经奏报皇帝批准后方可执行,这两项规定共同体现了该时期法律对纲常伦理与皇权统治秩序的特别维护。
判断题:某同学在学习汉代法律制度时提出如下看法:汉宣帝地节四年诏令确立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意味着,凡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无论所隐匿之罪的性质与轻重如何,均一律不追究隐匿者的刑事责任,不存在任何例外情形。请判断该同学的理解是否正确。
判断题:春秋决狱主张“论心定罪”,即依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定罪量刑,有学者据此认为,春秋决狱意味着汉代法律儒家化已全面完成,儒家思想正式取代律令成为汉代司法审判的唯一依据。
判断题:有观点认为,秦律中的连坐仅指什伍编制内“一人犯罪、同伍之人知情不告则一并受罚”这一种情形,且只要同伍之人主动向官府告发,即可一律免除连带责任。请判断该表述是否正确。
判断题:秦代的耻辱刑(如髡、耐)与肉刑(如黥、劓)性质相同,二者都会毁损受刑者的身体,只是毁损程度轻重不同。
判断题:春秋末期,子产铸刑书、晋国铸刑鼎将成文法公之于众。有观点认为,公布成文法的意义只在于让民众“知道”法律内容,法律仍可由贵族随意增删解释,罪刑依然擅断,因此公布成文法并未改变“临事议制”的旧审判方式,不具有限制贵族司法专横的历史意义。这一观点是正确的。
判断题:春秋时期郑国子产铸刑书后,晋国大夫叔向致信反对。叔向反对的核心理由是认为铸刑书使刑罚过于严酷、加重了对民众的惩处,故应减轻刑罚后再公布法律。这一表述是否符合叔向的原意?
判断:唐代中央审理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与御史中丞等共同组成法庭进行审判,史称“三司推事”;而“三司会审”作为固定制度正式确立于唐代。因此,可以说三司推事与明清三法司联合审判在制度形态上完全相同,均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长官组成。
有观点认为:唐代所谓“三司推事”,是指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机构长官共同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其中御史台是中央审判机关,大理寺则负责监察百官、纠劾弹奏。请判断这一表述是否正确。
判断题:《开皇律》与《唐律疏议》均将「谋反、谋大逆、谋叛」列为十恶之首三位,其中「恶逆」指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判断题:有同学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并将其置于律首,同时该时期北魏正式确立死刑复奏制度,规定死刑判决须奏请皇帝批准后方可执行,这两项制度分别体现了法律对纲常伦理与统治秩序的严惩态度和慎刑思想。该表述是否正确?
判断题:有一种观点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官当”制度允许官员以官品折抵任何刑罚,包括死刑与流刑,且官当与赎刑互不相干、不能并用。请判断该表述是否正确。
判断题:曹魏《新律》的法典体例革新之一,是将原位于律末的《具律》改为《刑名律》并移至律首,突出了刑名总则在法典中的统领地位。
判断题:有观点认为,春秋决狱是指汉代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明文规定或依律处断明显有失情理的案件时,援引儒家经典(尤其是《春秋》)中的“微言大义”作为裁判依据,其核心精神是“论心定罪”,即着重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这一司法实践推动了汉代法律开始儒家化的进程,也为后世“引礼入法”奠定了基础。该表述正确吗?
判断题:有观点认为,汉景帝时期两次递减笞数并颁布《箠令》规定笞杖规格与行刑部位,表明其改革的核心意图是彻底废除笞刑,使笞刑与肉刑一并退出汉代刑罚体系。
有观点认为:秦代中央司法审判权由廷尉统一行使,廷尉既受理皇帝交办的案件(诏狱),又负责审理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由于廷尉负责法律解释与律令修订,因此它同时也是秦代唯一的中央立法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