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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国际组织一经成立即当然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无需依据其组织约章的规定或成员国意志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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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际法学者提出如下论断:「一切国际法基本原则均属强行法规范,对国际社会全体成员具有拘束力,任何国家不得以条约予以排除;反之,凡是具有强行法性质的规则也必然属于国际法基本原则。」
判断:甲国学者提出如下观点——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并非彼此孤立,而是具有内在联系的整体:其中,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整个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其他各项原则如不干涉内政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等,都是主权平等原则的延伸与保障;同时,这些基本原则对国际法主体的所有行为均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国家不得以国内法有不同规定为由而排除其适用,否则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该学者关于基本原则具有内在统一性、普遍约束力且不得被国内法排除适用的论述是正确的。
判断:国际法是由主权国家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在长期交往中通过协议或认可而形成的、对各主体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其特征在于主体的特殊性和调整对象的国际性,且其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的集体行动而非凌驾于其上的中央强制机关。
判断: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范总体,但因其缺乏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和强制执行机构,故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只是国际道德准则。
判断题:清末会审公廨设立于租界内,其管辖范围涵盖租界内华人之间的案件以及华洋混合诉讼案件;在审理华洋混合案件时,由中国官员担任主审,外国领事官员参与会审(陪审),但外国领事借此扩张权力,严重侵夺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判断题:有学者认为,清末领事裁判权确立后,凡在华外国人为被告的刑事案件一律由该国领事依其本国法律审判,中国官方完全无权到场旁听;而会审公廨设立后,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无论原告被告为何国国籍,均须由外国领事会审并最终裁决。这一表述完全符合历史事实。
有观点认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六法”包括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六类基本法典,其法律体系以这六法为核心架构,故当时已形成较为完整的“六法体系”。请判断该表述是否准确。
判断题:清代《大清律例》确立的五刑为笞、杖、徒、流、死五等,其中流刑以二千里为起点,死刑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级刑罚。
清代先后编纂有《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五部会典。有观点认为:清代会典的性质与《大清律例》相同,均属于刑事法典,主要规定刑罚制度,因此会典中关于中央各部院衙门的职掌、编制等内容只是刑律条文的附属说明。请判断上述观点是否正确。
判断题:有同学在学习明代法律制度时提出如下观点:《大明律》虽然篇幅与唐律相近,但完全沿袭唐律十二篇的篇章体例,仅在律文内容上有所增删,并未对篇目结构作任何改变;同时他还认为,《大明律》七篇中的名例律位于各篇之末,相当于现代法律的分则部分。请对该同学的两个观点作出正误判断。
判断:有观点认为,《大明律》虽在唐律十二篇基础上改为七篇体例,但其实际篇目顺序为:名例律居首,其后依次为兵、刑、工、吏、户、礼六律,即完全按照工部事务优先的原则编排后六篇。
判断题:明代厂卫机构(东厂、锦衣卫等)是皇帝直接控制的特殊司法机关,其奉旨缉拿、审讯人犯的司法活动完全符合《大明律》规定的正常司法程序。
判断题:宋代法律规定,业主以典的形式出典田宅后,典权人取得的仅是对该田宅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有权仍归业主;即使典契中约定了回赎期限,期限届满后业主仍可依法备价回赎,典权人不得擅自将其处置为绝卖。
判断题:元代法律将境内居民按民族及所属地域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等,在任官、刑罚适用等方面享有不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一等级差别是元朝法律制度的重要特色。
判断题:依据《唐律疏议》确立的十恶制度,「不义」指部民杀死本管地方官员、吏卒杀死五品以上长官,以及学生杀死现受业业师等以下犯上的行为,因违背道义而被列入十恶。
判断题:《唐律疏议》沿袭《开皇律》确立的十恶制度,其中「不义」指谋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现受业师等行为的罪名,而「内乱」则被列为十恶的最后一项。
判断题:《明大诰》是明初重典治吏、治民的特别刑事法规,其规定处罚普遍比《大明律》更为严厉;明初还规定,犯有死罪而家藏《大诰》者,可依《大诰》罪减一等处罚。
判断题:明代中央司法机关为“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其中刑部主管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都察院负责监察并参与重大案件审理;有观点认为明代大理寺与唐代一样,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主掌案件一审。请判断该表述是否正确。
判断题:有同学认为,《大明律》在篇章体例上改变了唐律十二篇的传统结构,采用七篇体例,即以“名例律”为首篇(相当于总则),其后按国家政务的门类依次编排吏、户、礼、兵、刑、工六律,且“名例律”居于各篇之首统领全律。该说法是否符合《大明律》的实际篇目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