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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一般法律原则”,依《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是指各文明国家所承认的、通常被理解为存在于各国国内法律体系之中的共同原则,例如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而非国际法院为个案临时创制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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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国际法之所以区别于国内法,关键在于其缺乏强制机关,因而属于一种纯粹的国际礼让与道德规范,对国家没有实际的法律拘束力。
判断: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因其不存在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统一立法机关,各国可通过单独宣布不承认而随意排除其拘束力,故其拘束力仅具有道义性质而非法律性质。
有观点认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形成的六法体系中,所谓“六法”仅指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这六部成文法典本身,判例和解释例只是法官参考,不属于该体系的组成部分。请判断这一表述是否正确。
判断题:北洋政府时期颁行的《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规定总统任期十年并可连任,废除责任内阁制,改行总统集权体制,这一表述是否正确?
判断:清代律例并行体制下,“例”因可随时增补修改,实际司法中效力往往优先于律,故有“有例不用律”之说;据此可以认为,例的大量增修意味着例已取代律成为国家的基本大法,律仅具象征意义。
判断:清代会典(如《乾隆会典》《光绪会典》)是以官职为纲、按机构分类汇编国家行政体制与职掌的行政法典总汇,其内容性质与《大清律例》相同,均以规定犯罪与刑罚为主要宗旨。
判断题:清代法律制度中,旗人享有司法特权,其中一项表现是旗人犯笞杖罪可以枷号刑代替,即以带枷示众若干日折抵应受的笞杖刑。据此,有同学认为,这一规定说明旗人与汉人在法律适用上完全平等,清代不存在民族统治的法律差异。该同学的判断是否正确?
判断题:根据国家及其财产豁免规则,一国在外国法院被诉时,若涉案行为属于商业交易,则该国仍可当然享有管辖豁免,不受任何例外限制。
判断:某地区经全民公投从甲国分离成立新国家乙国,甲国明确声明永不承认乙国。丙国际组织大会通过决议接纳乙国为会员。据此,有学者称:乙国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取决于甲国的承认;只要甲国不承认,乙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条约即归于无效,且乙国对甲国国家财产的继承也因不被承认而当然不能主张。该学者的说法是否正确?
判断题:有观点认为,个人在特定情况下(如国际刑事责任领域)可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并承担义务,因此个人已成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该观点是否正确?
某学生在课堂上陈述如下观点:“《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虽然把‘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列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但司法判例既然由国际法院作出,当然属于国际法的独立渊源之一;而国际习惯因无成文形式,故其地位低于条约和一般法律原则,属于辅助渊源。”请判断该学生的整体观点是否正确。
某国际法学者提出如下观点:判断一项国际习惯是否已经形成,只需考察各国在长期实践中反复采取一致行为的客观通例即可,至于各国是否在心理上确信这种行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属于可查可不查的因素,因为通例一经形成即自动产生法律拘束力。该观点认为,缺乏法律确信的通例,如各国出于礼让、方便或习惯而反复实施的外交礼节,只要持续时间足够长,同样构成国际习惯。
判断:有观点认为,国际法基本原则虽具有普遍约束力,但为了适应国际关系的新变化,个别大国可以通过国际会议表决的方式对其加以单方面修改或废除。
判断:某学者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在于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而非国家之间的协议,这一观点符合现代国际法效力依据的通说。
某大学法学院学生在课堂讨论中提出如下观点:一国不能以其国内法的规定为理由来免除其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一国仍须履行国际义务。这一观点符合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基本原理。
判断题:有观点认为,《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因确立责任内阁制、极大地限制了总统权力,故被称为袁世凯时期最具民主色彩的宪法文件。
判断题:《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规定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并于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以此扩大了临时大总统的权力。
判断题:《大清律例》所定五刑中,杖刑分五等,每等以十为差,最重一等为杖一百;徒刑亦分五等,刑期由一年起递加,其中最重一等的刑期为五年,且徒刑各等均附一定数量的杖刑。
判断题:清代法律制度中,旗人犯罪享有特殊优待,例如旗人犯罪可依法枷号代替笞杖刑,且在诉讼审级等方面享有特殊待遇,这体现了清朝“分满汉之别”的民族统治特色。该表述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