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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籍商人米勒在中国上海工作期间长期居住,其一批收藏名画存放于日本东京。米勒与法国籍收藏者杜邦在上海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协议约定该画所有权变动的法律适用问题适用法国法。杜邦付清全款后,米勒因画价上涨拒绝交付并主张所有权变动应依日本法。关于本案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双方约定的法国法无效,因为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B. 双方约定的法国法有效,因为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C. 该画所有权变动应适用日本法,因为不动产之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D. 该画所有权变动应适用德国法,因为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国籍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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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某外国公司在中国法院涉诉,争议标的包括其在中国购买的写字楼、存于境外仓库待售的机器设备以及记名提单项下的运输途中货物。有观点认为: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立场,物之性质(动产或不动产)的判断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故该写字楼是否为不动产应完全依该外国公司国籍国法认定;且运输途中的机器设备与提单均属动产,二者法律属性相同。请判断该观点是否正确。
中国公民王某在法国定居期间购得一批名画并运至日本存放。其后,王某将该批画作出质给某意大利公司,双方在意大利订立质押合同。现就该批画作上设定的动产质权是否有效发生争议。依国际私法上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下列关于该质权效力应适用的准据法的表述,正确的是:A. 适用质权人意大利公司住所地法 B. 适用画作原购买地法国法 C. 适用画作现所在地日本法 D. 适用质押合同订立地意大利法
中国某外贸公司与土耳其某代理商签订独家代理协议,约定代理商以该公司名义在中东地区销售机电产品,双方在协议中选择适用土耳其法处理代理合同争议。后双方就代理报酬及费用返还发生纠纷,代理商在中国法院起诉。依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代理内部关系(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如何确定? A. 只能适用代理行为发生地法律,当事人的选择无效 B. 优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未选择时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C. 一律适用被代理人住所地法律,体现被代理人保护原则 D. 适用法院地法律,因代理关系属于程序性事项
中国公民甲长期定居德国,拟通过传真向居住在意大利的乙发出一份关于不动产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并签署。该合同方式的有效性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应如何判断?当事人未选择法律。A. 只能适用德国法判断 B. 只能适用意大利法判断 C. 可适用德国法、意大利法或合同准据法判断 D. 一律适用中国法判断
中国公民赵某因工作调动,在美国纽约连续居住并设立了惯常居所,但其户籍所在地与原登记住所仍在中国成都,赵某从未在成都继续生活。假设赵某与另一当事人之间就某民事关系发生住所认定争议:依美国相关规则,赵某的住所地为纽约;依中国法,赵某在成都的户籍登记住所因缺乏居住事实不得认定,其在纽约的惯常居所地可视为经常居所地。有观点认为:在两国法律就赵某住所的认定发生积极冲突时,依据我国解决住所冲突的通行做法,应以与其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即纽约)作为其住所地,而不能简单以中国户籍登记地成都为住所地。
判断题:某企业在甲国依法登记设立,其主营业所与管理中心均设在乙国。有学者据此认为,该企业同时具有甲国与乙国双重法人国籍,故确定其属人法时,应将甲国法与乙国法同时适用并叠加考虑。该学者的论断是否正确?
甲国公民王某在其长期居住地中国与乙国公司签订买卖一批精密仪器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批仪器的所有权转移事项适用乙国法。仪器已装船,在运输途中双方就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发生争议。依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实践,该动产物权变动应适用何国法律?A. 甲国法,因王某为甲国公民 B. 乙国法,因当事人已协议选择 C. 中国法,因卖方住所地在中国 D. 货物运输目的地国法
中国商人陈某在上海以传真方式向新加坡的代理人吴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吴某在新加坡代为采购设备,双方约定该委托代理关系适用新加坡法律。后吴某以陈某名义与马来西亚公司签约,就该代理权是否成立发生争议诉至中国法院。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吴某代理权的法律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应适用代理行为发生地即新加坡法律 B. 应适用陈某与吴某协议选择的新加坡法律 C. 应适用代理行为地即马来西亚法律 D. 应适用陈某经常居所地即中国法律
判断:某学者提出如下论断:法人的属人法主要用以解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主体资格问题,因此,一个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范围,也只能依该法人的属人法确定,内国法基于主权与公共利益对其活动范围所作的限制不发生效力。
德国籍青年马克19周岁,依其本国法尚未成年(德国法定成年年龄为21周岁,马克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马克长期在华经商,已在中国连续居住三年。其间马克在北京与我国公民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关于马克签订该合同的行为能力,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应适用德国法,马克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合同无效 B. 应适用中国法,马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 应适用合同准据法所在国法律判断其行为能力 D. 由法院依最密切联系原则自由裁量选择适用哪国法
中国公民甲在法国巴黎与法国公民乙当面签订一份动产买卖合同。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法律行为方式的规定,该合同订立方式的有效性,可依下列哪一法律判断? A. 只能适用中国法 B. 只能适用法国法 C. 可以适用法国法,也可以适用甲或乙的经常居所地法律 D. 只能适用当事人共同选择的法院地法
某跨国公司章程登记地位于甲国,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营业中心位于乙国,董事会多数成员常居于丙国。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法人以其登记地为住所地。据此,有学生判断:该法人的住所地在乙国,其国籍亦应依主要营业地确定为乙国。
德国公民穆勒长期在中国上海工作居住,其户籍和家庭仍留在德国慕尼黑。若依德国法,其住所地为慕尼黑;依中国法,其经常居所地为上海。当两国就其住所认定发生积极冲突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实践,应如何解决?A. 以其国籍国法规定的住所地慕尼黑为准 B. 以其经常居所地上海为准 C. 由法院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两地中择一定为住所 D. 以其出生地为准
在一份涉外侵权纠纷案件中,我国某法院依冲突规范应适用甲国法律,经法院依职权查明及当事人举证,均无法确定甲国相关法律的内容。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 适用我国法律审理该案件 B. 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C. 中止诉讼,直至查清甲国法为止 D. 适用国际惯例审理该案件
中国法院审理一起涉外合同纠纷,依中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甲国法。甲国法中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规定若在中国适用,将从根本上违背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中国法院拒绝适用甲国法的这一制度及其法律后果,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该制度是公共秩序保留,法院可据此排除甲国法的适用,转而适用中国法中的相应规定 B. 该制度是反致,法院应改依甲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 C. 该制度是法律规避,法院应否定当事人的行为效力但仍适用甲国法 D. 该制度是识别问题,法院应重新对该合同进行定性后另行选择准据法
某跨国公司在甲国注册成立,管理中心设于乙国,主要营业活动地在丙国。甲国采用成立地主义、乙国采用住所地主义(管理中心主义)确定法人属人法。该公司的属人法认定问题上,甲、乙两国法院可能分别依据何种连结点确定其属人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国法院以管理中心地为准,乙国法院以注册成立地为准 B. 甲国法院以注册成立地为准,乙国法院以管理中心地为准 C. 甲、乙两国法院均以主要营业活动地为准 D. 甲、乙两国法院均以注册成立地为准,不存在冲突
中国公民甲为规避我国禁止外国人在某类矿产领域投资控股的强制性规定,长期居住于某国后取得该国国籍,并以此国投资者身份回华设立控股企业从事该类矿产经营。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说法正确?A. 因甲已取得外国国籍,其投资行为适用该外国法,属合法投资 B. 甲构成法律规避,因其故意改变连结点(国籍)以规避我国强制性规定,规避行为无效 C. 甲的行为属于反致引发的准据法变更,不构成规避 D. 甲的行为仅可由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处理,与法律规避无关
有观点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这类关系的涉外性仅体现在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外国相联系,且国际私法只能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这类关系,直接规范则不属于国际私法的调整方式。请判断该表述的正误。
中国公民甲在德国法院起诉与妻子乙(德国籍)离婚,并请求确认两人所生之子丙的婚生子女地位。依法院地冲突规范,离婚适用德国法,婚生子女地位问题适用其附属问题的准据法。德国国际私法规定,婚生地位适用父母子女共同本国法,无共同本国法时适用德国法。甲、乙无共同国籍。关于丙婚生地位的准据法,正确的是:A. 直接适用中国法,因甲是中国公民 B. 直接适用德国法,因离婚诉讼在德国进行 C. 适用德国法,因其为附随问题,应适用主问题(离婚)准据法所属国解决附随问题的冲突规范指引 D. 由法院依最密切联系原则自由裁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