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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中国公民王某与意大利公民安娜婚后移居西班牙并取得西班牙经常居所。就二人之间的夫妻人身关系(如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等),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应首先适用夫妻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因此,本案中王某与安娜的夫妻人身关系应适用西班牙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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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长期在丙国工作并定居,二人在丙国因A驾车过失致B受伤发生侵权纠纷。诉讼中A主张应适用侵权行为地(丙国)法,B主张适用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关于本案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 应适用甲国法,因为加害人的属人法优先于侵权行为地法 B. 应适用丙国法,因为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唯一原则,不承认共同属人法例外 C. 应适用当事人共同的经常居所地法,因为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时该法优先于侵权行为地法得以适用 D. 应适用法院地法,因为双方国籍不同,无法确定共同属人法
中国甲公司与瑞士乙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往来说定一份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合同正文写明:本合同的形式有效性适用瑞士法律,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适用英国法律。双方对此约定发生争议诉至中国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该合同形式有效性应适用的法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因双方已就合同成立与效力选择英国法,故形式有效性一并适用英国法 B. 因双方就形式有效性已作明确选择,故适用瑞士法律 C. 因该合同在中国争议,形式有效性应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D. 在双方选择不明时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应适用英国法律
中国公民李某与法国公民皮埃尔均在英国伦敦长期定居并工作。李某赴瑞士日内瓦短期旅游时,因驾车过失将也在瑞士旅游的皮埃尔撞伤,二人就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双方事先未选择处理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侵权之债法律适用中的运用,该侵权之债原则上应适用的法律是:A. 瑞士法律,因为瑞士是侵权行为地 B. 法国法律,因为皮埃尔的国籍国法优先于一切连结点 C. 英国法律,因为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地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 D. 中国法律,因为李某的国籍国法应当然适用
中国公民甲长期定居法国并经常居住于此,其养子乙(未成年)为中国公民,经常居所地在中国。现因乙的抚养问题在中国法院涉诉,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应直接适用甲的经常居所地法律即法国法 B. 应适用与父母子女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C. 无共同经常居所地时,应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D. 只能适用乙的本国法即中国法
中国公民甲(经常居所地在法国)与法国公民乙(经常居所地也在法国)拟在中国结婚。就结婚实质要件而言,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应适用何国法律?A. 中国法律,因婚姻缔结地在中国 B. 法国法律,因双方有共同经常居所地 C. 法国法律,仅因双方有共同国籍 D. 中国法律,因涉及中国公民应适用国籍国法
中国公民甲(男,22周岁)与外国公民乙(女,19周岁)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二人结婚的实质要件应适用何种法律?A. 只能适用中国法律 B. 只能适用乙的本国法律 C. 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无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D. 由法院自由裁量选择适用对婚姻效力最有利的法律
判断:某外国公司在华涉诉,其主张中国法上属不动产的渔业水域养殖设施(固定于海底的养殖平台)在国外也一律按不动产处理,故均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甲国公民A(经常居所地在乙国)在丙国旅游时,购买丁国某公司生产的咖啡机带回乙国使用,因产品缺陷爆炸致其受伤。A在丙国法院起诉,未选择适用其他法律,且丁国公司与A此前无任何业务往来。依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则,法院确定准据法的正确做法是:A. 直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丙国法 B. 直接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即乙国法 C. A可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产品生产地法或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D. 因A未作选择,直接适用法院地法即丙国法
德国公民M与美国公民N均在法国长期工作居住。M在西班牙短期出差期间驾车将N撞伤,二人就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双方并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侵权之债法律适用中的运用,本案应适用的准据法是:A. 西班牙法,因西班牙为侵权行为地 B. 德国法,因其为加害人国籍国 C. 法国法,因双方当事人共同惯常居所地法国与侵权之债联系最为密切 D. 美国法,因其为受害人国籍国
中国公民张某年满19周岁,经常居所地在甲国,依甲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乙国出差期间与丙国公司签订一份设备采购合同,依乙国法张某具有完全的缔约行为能力。合同履行后张某以自己缔约时欠缺行为能力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规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缔约能力应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即甲国法,张某缔约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合同无效 B. 缔约能力应适用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即甲国法,但依行为地法即乙国法为有缔约能力的,不得主张无缔约能力,张某主张不能成立 C. 缔约能力一律适用合同准据法即丙国法判断,张某主张能否成立取决于丙国法 D. 张某为中国公民,缔约能力必须适用中国法判断,因张某未满20周岁故合同无效
德国公民克劳斯经常居所地在德国,依德国法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法国旅行期间与法国公司签订一份大额设备买卖合同,依法国法克劳斯具有完全缔约能力。合同履行前,克劳斯以自己缔约时依其本国法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及该规则设定的例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缔约能力一律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合同应认定无效 B. 缔约能力一律适用合同准据法,合同应认定有效 C. 自然人缔约能力原则上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依行为地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故该合同有效 D. 缔约能力适用法院地法,由法院裁量合同效力
判断:张某因不服县住建局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有观点认为,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对财产权造成侵害的具体行政行为,故该拘留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中国甲公司委托美国乙公司为其在欧盟境内的销售代理,双方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代理关系适用美国法。乙公司随后在法国巴黎以自己的名义与意大利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丙公司主张甲公司作为被代理人须对该合同承担代理人的行为后果,双方就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应适用何国法律发生争议。依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规则,该代理外部关系(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适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应依当事人约定适用美国法,因为代理协议明确选择了准据法 B. 应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即法国法,因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外部关系不当然受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法律选择的约束 C. 应适用中国法,因为被代理人甲公司为中国法人 D. 应适用丙公司住所地法即意大利法,因为第三人住所地法当然优先
判断题:荷兰籍商人范某长期居住于新加坡,其一批机床设备存放于马来西亚。范某与日本籍买方在新加坡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该设备所有权转移适用荷兰法。依照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只要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应认定有效,该设备所有权转移应适用荷兰法,而无需再适用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该表述是否正确?
德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在意大利米兰签订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双方书面选择英国法作为合同准据法。后为履行方便,双方又口头约定补充条款。甲公司主张该口头补充条款有效。关于该补充条款形式要件的准据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只能适用意大利法,因为合同订立地法是合同形式要件的唯一准据法 B. 可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可适用合同订立地法 C. 只能适用英国法,因为合同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准据法保持一致 D. 只能适用德国法,因为其为被告住所地法 A. 只能适用意大利法,因为合同订立地法是合同形式要件的唯一准据法 B. 可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可适用合同订立地法 C. 只能适用英国法,因为合同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准据法保持一致 D. 只能适用德国法,因为其为被告住所地法
甲国公民A在乙国旅游期间驾车不慎撞伤同行的丙国公民B,二人长期在丁国共同居住工作。根据侵权行为地法原则,若本案无其他例外规则适用,法院确定侵权之债准据法时,原则上应适用何国法律? A. 甲国法律,因为A是侵权行为人 B. 乙国法律,因为乙国是侵权行为实施地 C. 丙国法律,因为B是受害人 D. 丁国法律,因为A与B的共同住所地在丁国
甲国公民布莱恩经常居所地在甲国,其依甲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乙国旅游期间与乙国商人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依乙国法其缔约行为能力完全有效。布莱恩回国后主张自己欠缺缔约能力,合同应无效。依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该合同缔约能力的认定应适用何国法律?A. 适用甲国法,因其为布莱恩的国籍国且经常居所地国 B. 适用乙国法,因民事行为能力依经常居所地法为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 C. 适用合同当事人共同选择的法院地法 D. 适用甲国法,因为缔约能力一律依当事人本国法判定
中国某外贸公司(住所地北京)向意大利买方出售一批电子元件,货物自广州港起运海运至意大利热那亚,运输途中货物尚在公海时,中国公司与意大利买方就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发生争议。双方合同中既未约定适用的内国法,也未就动产物权问题作出任何法律选择,仅约定了交货与付款方式。依照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运输中货物所有权变动应适用的法律是:A. 货物起运时所在地即中国法律 B. 中国公司住所地即中国法律 C. 运输目的地即意大利法律 D. 争议发生时货物所在地即公海所在地的法律
中国公民陈某长期定居于意大利,其一批古代瓷器存放于法国。陈某与西班牙籍买家在意大利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该瓷器所有权变动适用中国法,但未将该约定告知法国。现双方就瓷器所有权是否已移转发生争议。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动产物权变动应适用: A. 中国法,因为当事人已就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作出有效约定 B. 法国法,因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未经动产所在地国告知而无效 C. 意大利法,因为陈某经常居所地在意大利 D. 西班牙法,因为买方国籍国法律应优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