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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根据UCP600的规定,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需审核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即可,无需对基础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实质审查;即使开证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存在欺诈行为,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原则上仍应付款,故信用证具有独立于基础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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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经审单发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但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明知单据不符仍书面同意付款。关于开证行的付款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开证行可依据申请人的同意直接付款,且付款后不得再以单证不符为由向申请人追索 B. 开证行仍应独立履行审单义务,不得仅凭申请人同意付款而免除单证严格相符原则的约束 C. 开证行必须拒绝付款并将单据退回受益人,无论申请人态度如何 D. 开证行应先征得通知行同意后方可付款
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分别在中国、法国营业,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双方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未排除公约适用,亦未约定检验与付款的先后顺序。依据公约,下列关于双方义务的表述正确的是:A. 卖方必须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B. 买方仅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收取货物不是其合同义务;C. 无论合同性质如何,卖方均负有按某一贸易术语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法定义务;D. 公约禁止买方在支付价款前对货物进行任何检验,买方必须先行全额付款。
中国某出口公司以CIF条件向德国买方出口一批瓷器,投保时拟选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船舶遭遇恶劣天气,海水灌入船舱,致使部分瓷器被水浸损;随后船方为共同安全有意搁浅,救助过程中又造成部分瓷器损失;运抵目的港后发现部分瓷器因自身釉面裂纹在途中逐渐扩大而破损。依据险别承保范围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正确?A. 若仅投保平安险,三部分损失均不能获赔 B. 水渍险不承保共同海损牺牲造成的损失 C. 若投保一切险,因釉面裂纹逐渐扩大造成的破损可获赔 D. 平安险对搁浅造成的部分损失可予赔偿
中国甲公司于3月1日向德国乙公司发出载明货物名称、数量、价格且表明受其约束的发盘,乙公司于3月5日发出接受通知并于3月7日送达甲公司。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于何时成立?A. 3月1日发盘发出时 B. 3月5日乙公司发出接受通知时 C. 3月7日接受通知送达甲公司时 D. 双方另行签订书面确认书时
中国卖方与德国买方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未排除公约适用),约定CIF汉堡,卖方于3月1日装船发运。货物4月10日到达汉堡,买方5月20日经合理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6月1日才将不符情形通知卖方。依CISG,下列关于双方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表述正确的是: A. 风险自货物装船时转移买方,故买方丧失一切救济权利 B. 买方未在收到货物后两年内通知,丧失援引货物不符的权利 C. 买方在发现不符后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未丧失主张货物不符的权利 D. 卖方交付不符货物属根本违约,买方无需通知即可直接宣告合同无效
中国卖方与意大利买方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CISG缔约国且未排除公约适用。卖方交付的批次货物存在与合同不符的瑕疵,但尚能按通常用途使用。买方收货后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瑕疵情况,而是逾期三个月后才发函主张货物不符并要求减价。关于买方的救济主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买方丧失援引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权利,但可另行主张损害赔偿 B. 买方未按第39条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不符情事,即丧失援引货物不符这一事实的权利,减价主张不能获得支持 C. 通知期限不影响买方减价权,因其系法定自动成立的救济 D. 卖方明知瑕疵而未告知的,买方仍不受通知期限限制,可主张减价
判断题:某发展中国家与外国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约定争议提交国际仲裁解决。有学者据此主张:该国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放弃了经济主权原则下的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和本国经济活动的管辖权,此后外国投资者在该国的经营活动可完全脱离东道国法律管辖。
判断:甲国政府与乙国跨国公司签订一份矿产资源开采特许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有观点认为,由于乙国跨国公司是私人主体,不具有国际法上的独立人格,因此其只能是国内法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甲国为发展中国家,与乙国(发达国家)签订投资协定时约定:甲国基于可持续发展需要,可对乙国投资者在境内的矿业项目征收,但须依法定程序、非歧视并提供补偿;同时协定写明双方在关税待遇上互不对等,甲国享受比乙国更优惠的市场准入过渡期。该协定相关安排主要体现了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哪些内容?A. 经济主权原则与公平互利原则 B. 全球合作原则与有约必守原则 C. 有约必守原则与经济主权原则 D. 公平互利原则与全球合作原则
判断题:依据我国行政法理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某市税务分局虽名为“分局”,但只要其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即属于行政主体的范畴,而不论其是否属于派出机构。上述表述是否正确?
下列各项中,最直接体现国际经济法公平互利原则要求的是:A. 各国对其境内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可自主决定开发利用方式 B. 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应对发展中国家给予普遍优惠待遇,使经济成果的分配兼顾实质公平 C. 国家间缔结的经济条约必须经国内立法机关批准方可生效 D. 国际经济争端一律应提交国际法院管辖解决
下列各项中,均属于国际经济法国内法渊源的一组是:A.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 国际商业贷款惯例、FOB术语解释惯例 D. WTO《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国卖方与德国买方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CISG缔约国且未排除适用。卖方交付的机器因关键部件缺陷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退还已付价款、赔偿利润损失。下列关于买方救济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A. 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后即丧失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B. 买方须先给予卖方合理的补救履行宽限期,方可宣告合同无效 C. 买方宣告合同无效与请求损害赔偿可以并用,且可取得预期利润的赔偿 D. 买方只能请求减价,不能宣告合同无效并索赔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其中仲裁条款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仲裁地斯德哥尔摩,适用瑞典法。"后发生争议,甲公司以"该条款未明确约定仲裁委员会"为由,主张依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第18条认定仲裁协议无效,请求我国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仲裁。关于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仲裁协议无效,因其不符合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委员会的选定要求,且双方未达成补充协议 B. 仲裁协议有效,其效力应依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瑞典法)判断,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亦不影响其有效性认定 C. 仲裁协议效力待定,须待仲裁庭作出裁决后由我国法院承认执行时再行审查 D. 仲裁协议无效,因为仲裁条款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争议已诉至法院则仲裁条款自动失效
判断题:中国公民甲与某英国公司在伦敦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广州。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后双方发生纠纷,英国公司主张该协议管辖条款因未指明具体法院名称而无效,据此认为中国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有观点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能够据此确定具体管辖法院(即广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该协议管辖条款有效,中国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该观点是否正确?
甲国公司与乙国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其中仲裁条款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提交丙国某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后双方发生争议,乙国公司主张该仲裁协议因未约定仲裁地而无效。依据《纽约公约》及相关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仲裁协议未明确约定仲裁地时,下列关于仲裁管辖权认定的说法正确的是:A. 仲裁协议因仲裁地缺失而当然无效 B. 仲裁地由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依其规则确定,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 C. 仲裁地自动视为申请人住所地 D. 争议只能转由法院诉讼解决
中国某公司与德国某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地在新加坡,开庭地点在上海。现双方就该仲裁程序中证据调查的方式应适用何国法律发生争议。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仲裁法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应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即新加坡法,因其为程序问题的唯一准据法连结点 B. 应适用开庭地法即中国法,因为证据调查行为实施于上海 C. 仲裁程序问题原则上适用仲裁地法即新加坡法,但当事人就仲裁程序规则另有有效约定的,从其约定 D. 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因为将来裁决可能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
中国某公司与德国某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仲裁庭在新加坡作出裁决后,中国公司以仲裁庭对争议无管辖权为由,向新加坡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根据《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4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中国公司必须先在中国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方可向新加坡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B. 仲裁庭无管辖权属于法院可主动审查并撤销裁决的法定事由,且当事人须在收到裁决书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C. 撤销申请只能向仲裁地法院提出,且无管辖权属于可撤销情形,但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争议自动回到法院诉讼解决 D. 仲裁地法院对撤销裁决享有专属管辖权,但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原则上限于当事人已向仲裁庭及时提出过的范围
判断题:甲国某跨国公司与乙国另一企业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该合同关系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因此国际经济法只调整狭义的国际经济交易关系,不包括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对跨国经济活动的管理和协调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