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选择题 标准 ★ 精品

违约救济制度 — 法学选择题

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货物贸易法 AI 三重审校通过

题目
中国卖方与意大利买方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CISG缔约国且未排除公约适用。卖方交付的批次货物存在与合同不符的瑕疵,但尚能按通常用途使用。买方收货后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瑕疵情况,而是逾期三个月后才发函主张货物不符并要求减价。关于买方的救济主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买方丧失援引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权利,但可另行主张损害赔偿 B. 买方未按第39条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不符情事,即丧失援引货物不符这一事实的权利,减价主张不能获得支持 C. 通知期限不影响买方减价权,因其系法定自动成立的救济 D. 卖方明知瑕疵而未告知的,买方仍不受通知期限限制,可主张减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