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地域管辖与特别地域管辖 — 法学选择题
题目
德国甲公司(住所地在慕尼黑)与中国乙公司(住所地在杭州)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地为上海,货物交付地为汉堡。后乙公司作为原告,因甲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向我国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甲公司在我国境内既无住所,也无代表机构,但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我国法院对该案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属于:A. 普通地域管辖,因为被告在我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B. 特别地域管辖,因为合同签订地在我国境内 C. 普通地域管辖,因为原告住所地在我国境内 D. 专属管辖,因为合同标的物涉及我国境内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