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地域管辖与特别地域管辖 — 法学选择题
题目
德国甲公司住所地在慕尼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无代表机构、无可供扣押的财产。甲公司与住所地在中国杭州的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的签订地在上海,货物交付地(合同履行地)在深圳。现乙公司因合同纠纷拟在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根据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A.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其为合同签订地法院 B.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其为合同履行地法院 C. A和B均享有管辖权,乙公司可择一起诉 D. 均无管辖权,因被告在中国无住所,只能向慕尼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