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 法学选择题
题目
甲、乙、丙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从事设备租赁。2024年2月,合伙企业以自身名义向陈某借款60万元用于购置设备。同年5月,甲以个人名义向周某借款20万元用于自家购房,周某对该借款被用于购房一事知情,但甲是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经营中甲常以合伙人身份处理企业事务,周某误以为其借款系执行合伙事务。后两笔债务均未清偿,陈某与周某分别主张权利。下列关于债务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A. 陈某的60万元债权只能请求合伙企业以其财产清偿,不得向合伙人个人追偿 B. 周某的20万元债权因甲常处理企业事务,应由合伙企业承担 C. 陈某的60万元债权应先由合伙企业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 周某的20万元债权应由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