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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 国际贸易选择题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 AI 三重审校通过

题目
某中国公司与新加坡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双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上海仲裁,仲裁员应由新加坡方指定一名、中方指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共同指定。”后双方发生争议,中方主张该仲裁协议因未按其机构规则约定仲裁员人数而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协议有效要件的规定,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 该协议无效,因仲裁员选任方式与机构规则不符,缺乏有效的仲裁意思表示 B. 该协议无效,因约定的仲裁事项不明确 C. 该协议有效,因为其已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的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个有效要件 D. 该协议效力待定,需待仲裁庭组成后方可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