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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张某年满19周岁,经常居所地在甲国,依甲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乙国出差期间与丙国公司签订一份设备采购合同,依乙国法张某具有完全的缔约行为能力。合同履行后张某以自己缔约时欠缺行为能力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规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缔约能力应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即甲国法,张某缔约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合同无效 B. 缔约能力应适用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即甲国法,但依行为地法即乙国法为有缔约能力的,不得主张无缔约能力,张某主张不能成立 C. 缔约能力一律适用合同准据法即丙国法判断,张某主张能否成立取决于丙国法 D. 张某为中国公民,缔约能力必须适用中国法判断,因张某未满20周岁故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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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民克劳斯经常居所地在德国,依德国法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法国旅行期间与法国公司签订一份大额设备买卖合同,依法国法克劳斯具有完全缔约能力。合同履行前,克劳斯以自己缔约时依其本国法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及该规则设定的例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缔约能力一律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合同应认定无效 B. 缔约能力一律适用合同准据法,合同应认定有效 C. 自然人缔约能力原则上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依行为地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故该合同有效 D. 缔约能力适用法院地法,由法院裁量合同效力
判断:张某因不服县住建局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有观点认为,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对财产权造成侵害的具体行政行为,故该拘留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中国甲公司委托美国乙公司为其在欧盟境内的销售代理,双方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代理关系适用美国法。乙公司随后在法国巴黎以自己的名义与意大利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丙公司主张甲公司作为被代理人须对该合同承担代理人的行为后果,双方就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应适用何国法律发生争议。依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规则,该代理外部关系(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适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应依当事人约定适用美国法,因为代理协议明确选择了准据法 B. 应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即法国法,因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外部关系不当然受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法律选择的约束 C. 应适用中国法,因为被代理人甲公司为中国法人 D. 应适用丙公司住所地法即意大利法,因为第三人住所地法当然优先
判断题:荷兰籍商人范某长期居住于新加坡,其一批机床设备存放于马来西亚。范某与日本籍买方在新加坡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该设备所有权转移适用荷兰法。依照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只要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应认定有效,该设备所有权转移应适用荷兰法,而无需再适用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该表述是否正确?
德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在意大利米兰签订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双方书面选择英国法作为合同准据法。后为履行方便,双方又口头约定补充条款。甲公司主张该口头补充条款有效。关于该补充条款形式要件的准据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只能适用意大利法,因为合同订立地法是合同形式要件的唯一准据法 B. 可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可适用合同订立地法 C. 只能适用英国法,因为合同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准据法保持一致 D. 只能适用德国法,因为其为被告住所地法 A. 只能适用意大利法,因为合同订立地法是合同形式要件的唯一准据法 B. 可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可适用合同订立地法 C. 只能适用英国法,因为合同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准据法保持一致 D. 只能适用德国法,因为其为被告住所地法
甲国公民A在乙国旅游期间驾车不慎撞伤同行的丙国公民B,二人长期在丁国共同居住工作。根据侵权行为地法原则,若本案无其他例外规则适用,法院确定侵权之债准据法时,原则上应适用何国法律? A. 甲国法律,因为A是侵权行为人 B. 乙国法律,因为乙国是侵权行为实施地 C. 丙国法律,因为B是受害人 D. 丁国法律,因为A与B的共同住所地在丁国
甲国公民布莱恩经常居所地在甲国,其依甲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乙国旅游期间与乙国商人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依乙国法其缔约行为能力完全有效。布莱恩回国后主张自己欠缺缔约能力,合同应无效。依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该合同缔约能力的认定应适用何国法律?A. 适用甲国法,因其为布莱恩的国籍国且经常居所地国 B. 适用乙国法,因民事行为能力依经常居所地法为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 C. 适用合同当事人共同选择的法院地法 D. 适用甲国法,因为缔约能力一律依当事人本国法判定
中国某外贸公司(住所地北京)向意大利买方出售一批电子元件,货物自广州港起运海运至意大利热那亚,运输途中货物尚在公海时,中国公司与意大利买方就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发生争议。双方合同中既未约定适用的内国法,也未就动产物权问题作出任何法律选择,仅约定了交货与付款方式。依照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运输中货物所有权变动应适用的法律是:A. 货物起运时所在地即中国法律 B. 中国公司住所地即中国法律 C. 运输目的地即意大利法律 D. 争议发生时货物所在地即公海所在地的法律
中国公民陈某长期定居于意大利,其一批古代瓷器存放于法国。陈某与西班牙籍买家在意大利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该瓷器所有权变动适用中国法,但未将该约定告知法国。现双方就瓷器所有权是否已移转发生争议。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动产物权变动应适用: A. 中国法,因为当事人已就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作出有效约定 B. 法国法,因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未经动产所在地国告知而无效 C. 意大利法,因为陈某经常居所地在意大利 D. 西班牙法,因为买方国籍国法律应优先适用
德国籍商人米勒在中国上海工作期间长期居住,其一批收藏名画存放于日本东京。米勒与法国籍收藏者杜邦在上海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协议约定该画所有权变动的法律适用问题适用法国法。杜邦付清全款后,米勒因画价上涨拒绝交付并主张所有权变动应依日本法。关于本案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双方约定的法国法无效,因为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B. 双方约定的法国法有效,因为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C. 该画所有权变动应适用日本法,因为不动产之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D. 该画所有权变动应适用德国法,因为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国籍国法
判断题:某外国公司在中国法院涉诉,争议标的包括其在中国购买的写字楼、存于境外仓库待售的机器设备以及记名提单项下的运输途中货物。有观点认为: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立场,物之性质(动产或不动产)的判断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故该写字楼是否为不动产应完全依该外国公司国籍国法认定;且运输途中的机器设备与提单均属动产,二者法律属性相同。请判断该观点是否正确。
中国公民王某在法国定居期间购得一批名画并运至日本存放。其后,王某将该批画作出质给某意大利公司,双方在意大利订立质押合同。现就该批画作上设定的动产质权是否有效发生争议。依国际私法上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下列关于该质权效力应适用的准据法的表述,正确的是:A. 适用质权人意大利公司住所地法 B. 适用画作原购买地法国法 C. 适用画作现所在地日本法 D. 适用质押合同订立地意大利法
中国某外贸公司与土耳其某代理商签订独家代理协议,约定代理商以该公司名义在中东地区销售机电产品,双方在协议中选择适用土耳其法处理代理合同争议。后双方就代理报酬及费用返还发生纠纷,代理商在中国法院起诉。依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代理内部关系(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如何确定? A. 只能适用代理行为发生地法律,当事人的选择无效 B. 优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未选择时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C. 一律适用被代理人住所地法律,体现被代理人保护原则 D. 适用法院地法律,因代理关系属于程序性事项
中国公民甲长期定居德国,拟通过传真向居住在意大利的乙发出一份关于不动产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并签署。该合同方式的有效性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应如何判断?当事人未选择法律。A. 只能适用德国法判断 B. 只能适用意大利法判断 C. 可适用德国法、意大利法或合同准据法判断 D. 一律适用中国法判断
中国公民赵某因工作调动,在美国纽约连续居住并设立了惯常居所,但其户籍所在地与原登记住所仍在中国成都,赵某从未在成都继续生活。假设赵某与另一当事人之间就某民事关系发生住所认定争议:依美国相关规则,赵某的住所地为纽约;依中国法,赵某在成都的户籍登记住所因缺乏居住事实不得认定,其在纽约的惯常居所地可视为经常居所地。有观点认为:在两国法律就赵某住所的认定发生积极冲突时,依据我国解决住所冲突的通行做法,应以与其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即纽约)作为其住所地,而不能简单以中国户籍登记地成都为住所地。
判断题:某企业在甲国依法登记设立,其主营业所与管理中心均设在乙国。有学者据此认为,该企业同时具有甲国与乙国双重法人国籍,故确定其属人法时,应将甲国法与乙国法同时适用并叠加考虑。该学者的论断是否正确?
甲国公民王某在其长期居住地中国与乙国公司签订买卖一批精密仪器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批仪器的所有权转移事项适用乙国法。仪器已装船,在运输途中双方就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发生争议。依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实践,该动产物权变动应适用何国法律?A. 甲国法,因王某为甲国公民 B. 乙国法,因当事人已协议选择 C. 中国法,因卖方住所地在中国 D. 货物运输目的地国法
中国商人陈某在上海以传真方式向新加坡的代理人吴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吴某在新加坡代为采购设备,双方约定该委托代理关系适用新加坡法律。后吴某以陈某名义与马来西亚公司签约,就该代理权是否成立发生争议诉至中国法院。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吴某代理权的法律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应适用代理行为发生地即新加坡法律 B. 应适用陈某与吴某协议选择的新加坡法律 C. 应适用代理行为地即马来西亚法律 D. 应适用陈某经常居所地即中国法律
判断:某学者提出如下论断:法人的属人法主要用以解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主体资格问题,因此,一个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范围,也只能依该法人的属人法确定,内国法基于主权与公共利益对其活动范围所作的限制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