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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中国公民张某与外国公民吴某在中国登记结婚,婚后移居瑞士长期定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避免歧义,书面协议明确其夫妻财产关系适用瑞士法,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观点认为:既然双方未在中国境内有经常居所地,则该协议选择瑞士法无效,夫妻财产关系只能适用中国法。该观点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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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甲公司住所地在慕尼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无代表机构、无可供扣押的财产。甲公司与住所地在中国杭州的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的签订地在上海,货物交付地(合同履行地)在深圳。现乙公司因合同纠纷拟在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根据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A.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其为合同签订地法院 B.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其为合同履行地法院 C. A和B均享有管辖权,乙公司可择一起诉 D. 均无管辖权,因被告在中国无住所,只能向慕尼黑法院起诉
判断题:某甲(常居德国,国籍法国)与某乙(常居德国,国籍中国)在德国结婚,后共同迁居英国居住一年,双方未协议选择离婚适用的法律。依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二人离婚应适用德国法,因为婚姻缔结地法自始支配婚姻的成立与解除,离婚必须一律适用结婚时的婚姻缔结地法。
判断题:中国公民甲(经常居所地在德国)与外国公民乙在德国登记结婚。后甲回国居住,向我国法院起诉离婚。有观点认为,由于该婚姻的成立依德国法有效,且双方未协议选择法律,法院审理该离婚案件时,应首先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若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才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该观点符合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国公民李某与法国公民皮埃尔在中国登记结婚后移居法国长期定居,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起诉至中国法院要求确认其在国内一处房产的归属。双方未就夫妻财产关系协议选择准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规定,本案夫妻财产关系应适用的准据法是:A. 因未作选择,一律适用中国法 B. 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国法,因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优先于共同国籍国法 C. 适用共同国籍国中国法,因双方无共同经常居所地才适用共同国籍国法 D.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中国法
中国籍男子刘某与德国籍女子安娜在德国慕尼黑工作期间协议约定其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德国法,双方均为经常居所地在巴西的外国人。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财产纠纷诉至中国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夫妻财产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 A. 中国法,因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 B. 巴西法,因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在巴西 C. 德国法,因双方已协议选择德国法 D. 与夫妻共同永居地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甲国国民李某长期在乙国经商并设有住所,丙国国民王某系乙国华侨,长期定居乙国并在乙国设有住所。二人因在丙国旅游期间发生的侵权行为产生损害赔偿之诉,案件由我国法院审理。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本案侵权之债法律适用的表述正确的是:A. 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丙国法,当事人共同属人法仅在当事人未主张时方可适用 B. 应适用当事人共同的经常居所地法即乙国法,因为当事人具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时侵权责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C. 应适用乙国法,因为李某与王某均在乙国设有住所,住所法优先于侵权行为地法适用 D. 应适用甲国法,因为李某是侵权之诉中的原告,其属人法应优先保护
判断题:中国公民王某与意大利公民保罗结婚后,经常居所地在日本。二人因婚姻存续期间的人身权利义务(如姓名权、同居义务等)发生争议。有观点认为,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王某与保罗可以通过协议选择适用于其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
中国公民张某与李某婚后移居日本并长期在日本工作和生活,其二子王小某(8岁)出生后随父母在日本生活,亦具有中国国籍。后张某与李某因父母子女关系(含抚养、监护等问题)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规定,关于本案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因父母子女均为中国公民,应一律适用中国法作为其国籍国法 B. 应首先适用父母双方共同的经常居所地法,即日本法;无共同经常居所地时,才考虑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C. 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因为父母子女关系涉及中国法院的公共秩序 D. 应直接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日本法,无需首先考察共同经常居所地这一连结点
甲(常住中国)与乙(常住法国)在中国北京登记结婚。有同学认为: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结婚手续只能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若二人未遵守中国法律规定的登记程序而依法国法方式成婚,该婚姻的形式效力即归于无效。
判断题:中国公民王某与意大利公民安娜婚后移居西班牙并取得西班牙经常居所。就二人之间的夫妻人身关系(如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等),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应首先适用夫妻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因此,本案中王某与安娜的夫妻人身关系应适用西班牙法律。
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长期在丙国工作并定居,二人在丙国因A驾车过失致B受伤发生侵权纠纷。诉讼中A主张应适用侵权行为地(丙国)法,B主张适用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关于本案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 应适用甲国法,因为加害人的属人法优先于侵权行为地法 B. 应适用丙国法,因为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唯一原则,不承认共同属人法例外 C. 应适用当事人共同的经常居所地法,因为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时该法优先于侵权行为地法得以适用 D. 应适用法院地法,因为双方国籍不同,无法确定共同属人法
中国甲公司与瑞士乙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往来说定一份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合同正文写明:本合同的形式有效性适用瑞士法律,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适用英国法律。双方对此约定发生争议诉至中国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该合同形式有效性应适用的法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因双方已就合同成立与效力选择英国法,故形式有效性一并适用英国法 B. 因双方就形式有效性已作明确选择,故适用瑞士法律 C. 因该合同在中国争议,形式有效性应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D. 在双方选择不明时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应适用英国法律
中国公民李某与法国公民皮埃尔均在英国伦敦长期定居并工作。李某赴瑞士日内瓦短期旅游时,因驾车过失将也在瑞士旅游的皮埃尔撞伤,二人就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双方事先未选择处理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侵权之债法律适用中的运用,该侵权之债原则上应适用的法律是:A. 瑞士法律,因为瑞士是侵权行为地 B. 法国法律,因为皮埃尔的国籍国法优先于一切连结点 C. 英国法律,因为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地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 D. 中国法律,因为李某的国籍国法应当然适用
中国公民甲长期定居法国并经常居住于此,其养子乙(未成年)为中国公民,经常居所地在中国。现因乙的抚养问题在中国法院涉诉,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应直接适用甲的经常居所地法律即法国法 B. 应适用与父母子女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C. 无共同经常居所地时,应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D. 只能适用乙的本国法即中国法
中国公民甲(经常居所地在法国)与法国公民乙(经常居所地也在法国)拟在中国结婚。就结婚实质要件而言,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应适用何国法律?A. 中国法律,因婚姻缔结地在中国 B. 法国法律,因双方有共同经常居所地 C. 法国法律,仅因双方有共同国籍 D. 中国法律,因涉及中国公民应适用国籍国法
中国公民甲(男,22周岁)与外国公民乙(女,19周岁)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二人结婚的实质要件应适用何种法律?A. 只能适用中国法律 B. 只能适用乙的本国法律 C. 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无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D. 由法院自由裁量选择适用对婚姻效力最有利的法律
判断:某外国公司在华涉诉,其主张中国法上属不动产的渔业水域养殖设施(固定于海底的养殖平台)在国外也一律按不动产处理,故均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甲国公民A(经常居所地在乙国)在丙国旅游时,购买丁国某公司生产的咖啡机带回乙国使用,因产品缺陷爆炸致其受伤。A在丙国法院起诉,未选择适用其他法律,且丁国公司与A此前无任何业务往来。依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则,法院确定准据法的正确做法是:A. 直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丙国法 B. 直接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即乙国法 C. A可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产品生产地法或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D. 因A未作选择,直接适用法院地法即丙国法
德国公民M与美国公民N均在法国长期工作居住。M在西班牙短期出差期间驾车将N撞伤,二人就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双方并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侵权之债法律适用中的运用,本案应适用的准据法是:A. 西班牙法,因西班牙为侵权行为地 B. 德国法,因其为加害人国籍国 C. 法国法,因双方当事人共同惯常居所地法国与侵权之债联系最为密切 D. 美国法,因其为受害人国籍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