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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不动产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该国的这一立法模式属于:A. 统一制,以被继承人本国法作为法定继承的准据法 B. 区别制,将遗产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连结点指向的法律 C. 统一制,以遗产所在地法作为法定继承的准据法 D. 区别制,以法院地法作为不动产继承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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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甲长期定居法国,其在法国以打印方式立下处分位于中国房产的遗嘱。关于该遗嘱形式效力的法律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判断其形式是否有效 B. 只能适用法国法律判断其形式是否有效 C. 依我国法律规定,遗嘱方式符合中国法律或法国法律之一即为有效 D. 遗嘱方式一律适用立遗嘱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规定,下列关于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该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B.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且起诉时案件属于我国法院管辖范围的,我国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C. 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的,我国法院一律不得对该纠纷行使管辖权 D. 涉外专属管辖案件的范围由当事人通过管辖协议自由约定,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
德国公民甲长期定居于上海,去世后在中国留有房产一套。甲无任何亲属,生前亦未立遗嘱。经查明,中国法律适用法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关于该房产的归属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依中国实体法,该无人继承遗产应归国家所有,可用于公益事业 B. 依中国实体法,该遗产应归属德国国库,因甲为德国公民 C. 该遗产应适用德国法判断归属,因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 D. 该遗产应作为无主物先占取得,无人可主张权利
中国甲公司依据一项德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给付判决,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经查:①中德两国之间存在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条约明确规定了承认与执行的审查条件;②该判决在德国为终局判决;③德国法院在诉讼中缺席判决了未获合法传唤的中方被告;④该条约同时规定,审查程序适用被请求国法律。下列关于我国法院审查的表述,正确的是:A. 我国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承认执行外国判决的一般规定独立审查,不受中德条约约束 B. 因存在双边条约,只要判决在德国已生效,我国法院即应径行承认并执行 C. 我国法院除依条约审查外,还须认定缺席判决的德国法院已对中方被告完成合法传唤,否则不予承认与执行 D. 我国法院应对该德国判决进行实体复审,确认其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无误后方可承认
某德国公民长期定居于中国上海,死亡后在中国境内留有房产等遗产,经查其既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且其所立遗嘱将该房产遗赠给已先于其死亡的友人。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应适用的法律是:A. 德国法,因为遗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 B. 中国法,因为遗产为不动产且位于中国境内 C. 中国法,因为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依遗产所在地法律 D. 德国法,因为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依国际私法理论,继承准据法一般用以支配下列哪一事项?A. 遗嘱的作成方式是否符合形式要件 B. 继承的开始时间、继承人范围及应继份的确定 C. 遗产所在国对遗产的税收征收 D. 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的公示方式
中国公民甲经常居所地在巴西,外国公民乙经常居所地也在巴西,二人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登记。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判断二人结婚实质要件应适用的法律是( )。A. 巴西法,因共同经常居所地在巴西 B. 中国法,因婚姻登记地在中国 C. 甲本国法即中国法 D. 由双方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国际私法中,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通常不包括下列哪一事项? A. 继承的开始与继承人的范围 B. 继承份额的确定 C. 遗嘱的形式要件有效性 D. 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
中国公民甲长期定居德国,2020年在德国立下遗嘱处分其位于中国的房产,2023年甲于德国去世。甲立遗嘱时及死亡时均具有中国国籍且经常居所地在德国。依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该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表述正确? A. 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因遗产为位于中国的不动产 B. 只能适用德国法律,因甲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在德国 C. 适用甲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 D. 适用甲的属人法中的国籍国法律即中国法律,不得选择其他法律
中国公民甲长期定居法国,去世后在法国留有动产和不动产。下列关于继承准据法适用范围的表述,正确的是:A. 继承准据法仅决定继承人范围与继承顺序,遗产如何分配由物之所在地法另行决定 B. 继承准据法支配继承的开始、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应继份以及遗产的归属等继承关系的全部问题 C. 继承准据法只适用于不动产继承,动产继承一律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D. 遗嘱的形式要件与遗嘱效力均属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不得由其他系属单独支配
中国公民甲(经常居所地在法国)与法国公民乙拟在中国北京登记结婚。二人已符合婚姻实质要件,但因疏忽未办理任何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关于其婚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 应仅适用中国法律,因双方选择在中国登记 B. 只能适用双方共同的经常居所地法律即法国法 C. 婚姻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或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均有效 D. 须同时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和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方为有效
中国公民甲与外国公民乙在乙国籍国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未就夫妻财产关系协议选择准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二人的夫妻财产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A. 乙的国籍国法律 B. 结婚登记地法律 C. 共同经常居所地即中国法律 D. 法院地法律由法官裁量确定
甲国公民A在乙国旅行时,因过失损坏了丙国公民B的财物,B向某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双方当事人均为丁国国籍且长期在丁国共同生活。若案件不涉及任何特殊侵权规则,法院依侵权行为地法原则确定侵权之债的准据法,应适用何国法律?A. 甲国法律(加害人国籍国) B. 乙国法律(侵权行为实施地国) C. 丙国法律(受害人国籍国) D. 丁国法律(共同属人法所属国)
中国某企业与德国某公司在广州签订一份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纠纷适用瑞士法律。诉讼中,德国公司主张该约定因所选择法律与合同无实际联系而无效。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当事人只能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法律,该约定无效 B.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不以与合同有实际联系为限,该约定有效 C. 技术转让合同属特殊合同,当事人不得选择适用法律 D. 该约定须同时经法院批准方有效
德国某公司在中国长期设有分支机构并销售其生产的电水壶。中国消费者甲(经常居所地在中国)因该电水壶缺陷受到损害,起诉至中国法院,甲未选择适用其他法律。另查明,该德国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在德国,其主营业地法对该产品责任纠纷的处理结果与中国法不同。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本案产品责任应适用: A. 德国法,因为侵权人主营业地在德国 B. 德国法,因为侵权人是德国公司 C. 中国法,因为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且被侵权人未作法律选择 D. 由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德国法与中国法之间自由裁量
中国某公司与德国某公司签订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的形式有效性适用中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关于该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合同形式必须一律适用合同准据法,当事人不得另行约定 B.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形式适用的法律,其选择可以与合同准据法不一致 C. 合同形式只能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当事人的选择无效 D. 合同形式只能适用法院地法,不允许当事人选择。
某国公民李某将一批机器设备从本国运往中国境内仓储,后就该批设备的所有权归属在中国法院发生争议。根据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该动产所有权争议应适用何国法律?A. 李某本国法 B. 设备原所有人的本国法 C. 设备所在地的法律 D. 法院地国家的法律
中国公民甲与法国公司乙在我国上海签订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争议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新加坡法律。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关于该法律选择条款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A. 当事人只能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国家的法律,选新加坡法律无效 B.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选择适用国际公约,该选择有效 C. 选择国际公约的约定无效,但选择新加坡法律有效 D. 法律选择必须在中国法院诉讼时才能作出,签约时选择无效
某中国公司与法国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未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我国法院依据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的规则确定准据法时,所依据的基本原则是:A. 法院地原则 B. 最密切联系原则 C. 统一实体法优先原则 D. 属人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