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来自 AI 原创生成并经逐题审校的题目,带 精品 标记的为 AI 复审通过。整卷生成请去组卷。
判断题:甲在公共道路上骑车时低头看手机,撞伤正常行走的乙。丙主张,只要甲的行为与乙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甲即应承担侵权责任,无需再考察甲是否具有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丙的上述说法是否正确?
登录后查看答案
判断:甲某晚在乙餐厅就餐时,因服务员丙(系餐厅员工,正在执行工作任务)操作不当致其烫伤。甲要求乙餐厅承担侵权责任,餐厅以损害系丙个人过错所致为由拒绝。依法定归责规则,甲可以要求乙餐厅承担侵权责任,餐厅承担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丙追偿。该说法是否正确?
判断:所有权具有弹性力,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物上设定用益物权后,所有权即消灭;待该用益物权消灭时,所有权也不能自动恢复完满状态。
甲出国前将自有汽车交朋友乙保管,乙未经甲同意,谎称车主,以合理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半年后甲回国得知此事,要求丙返还汽车。有观点认为:丙虽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但乙属于无权处分,丙能否取得所有权仍取决于甲是否追认乙的处分行为;若甲拒绝追认,买卖合同无效,丙不能取得所有权。请判断该观点是否正确。
判断题:甲公司为建造办公楼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其对该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得处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身。
判断题:甲因仇恨乙,持刀朝乙腹部猛刺一刀后离去,误以为乙已死亡。乙实际并未死亡,被路人发现后及时送医获救。有观点认为,甲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且已实施杀人行为,故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既遂。上述观点是否正确?
判断题:甲深夜向人多路段的公交车投掷自制燃烧瓶,火势虽未造成实际损害,但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乘客的生命健康与重大财产安全。乙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放火罪属于具体危险犯,须以实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为成立要件,故甲不构成放火罪。乙的观点是否正确?
判断题:甲为骗取保险金,故意伪造与其合伙人乙共同策划的火灾事故,烧毁投保的仓库货物,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甲是以仓库承租人身份投保,并非货物所有权人,故甲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上述说法是否正确?
判断题:甲公司明知其生产的食用油不符合安全标准仍大量销售,销售额达30万元,尚未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有观点认为,由于没有造成实害结果,甲公司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
判断题:在行政法案例分析中,通行的答题框架要求首先识别行政主体与被诉行政行为,进而依职权依据、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等合法性要件逐项审查。有同学据此认为:为保证分析全面,无论设问如何设置,答题时都必须对该行政行为的全部合法性要件逐一展开论述,否则将因分析不完整而失分。请判断该同学的上述理解是否正确。
判断题:在行政法主观题作答中,有考生认为,规范的行政法案例分析框架要求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合法性要件(主体职权、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等)无一遗漏地逐一展开分析,且必须优先论证职权依据,即使某一要件与题目设问所指向的争议焦点毫无关联,也不能省略,否则将导致答案框架不完整而失分。
判断题:甲误将临摹的仿古瓷瓶当作祖传真品以20万元卖给乙,乙收货后发现系仿品。甲主张:该买卖合同因甲自身重大误解而可撤销,且乙已受领货物,故合同自始无效、双方相互返还即可,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试判断甲的上述主张是否正确。
判断题:在行政法案例分析中,规范的答题框架要求先明确案件中的行政行为,再围绕该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展开分析,但分析范围应当以设问所指向的争议焦点为限,无需对题干材料中出现的所有程序环节和实体问题不加区分地逐一论证。
判断:某县市场监管局以张某无照经营为由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亦无明显不当。张某不服起诉。有观点认为,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而不得作出维持判决。
判断题:张某将自家阳台上的花盆放置于窗台边缘,某日被大风吹落砸中楼下经过的李某,致其受伤。张某辩称花盆被吹落系不可抗力所致,其主观上无过错,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本案,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应由张某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断题: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该表述是否正确?
判断:李某系甲公司采购部职员,公司仅授权其采购办公用纸。李某未经授权,擅自持公司出具的采购办公用纸的授权委托书及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乙公司签订一台办公设备的买卖合同。甲公司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有观点认为,因李某超出授权范围,构成无权代理且不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该观点是否正确?
判断题:甲在小区内正常行走,被乙饲养且未拴绳的犬只扑倒受伤。乙辩称自己已尽到管理义务,损害系犬只偶发行为,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甲举证证明乙存在过错方可获赔。乙的上述主张是否正确?
甲、乙共同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甲与乙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协议,将甲所持全部股权转让给乙。协议生效后,公司依乙的请求修改股东名册并将乙记载为股东,但一直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此后,甲的债权人丙主张:股东名册仅是登记对抗要件,甲仍为公司股东,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前受让人不得对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三名股东:甲持股60%、乙持股25%、丙持股15%。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决议,甲、乙出席并投赞成票,丙未出席亦未委托他人代为表决。事后丙主张:虽然决议通过了,但因法定表决比例不足,该决议属于可撤销的决议瑕疵,其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