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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某大学法学院学生在讨论课上发言称:“依据我国民法典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三分,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刚满九周岁的小学生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一切民事活动都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否则一律无效。”请对该同学的发言作出正误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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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甲今年七周岁,某日接受其叔叔赠与的一台价值三千元的笔记本电脑并独自签收。甲的姑姑据此主张:甲属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接受赠与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故该赠与合同有效。请判断姑姑的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判断题:周某于2021年赴外地经商后下落不明,其配偶于2023年依法申请并被法院宣告失踪。周某的配偶据此主张:宣告失踪的效力在于保护失踪人的财产关系,同时婚姻关系也自宣告之日起当然消灭。该配偶关于婚姻关系当然消灭的主张是否正确?
判断题:甲因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与乙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由乙在自己丧失行为能力后担任监护人。甲丧失行为能力后,乙依据该协议确定监护的方式属于意定监护。该说法正确吗?
判断题:甲的父亲早逝,甲的母亲作为未成年甲的监护人。母亲去世前立遗嘱指定乙为甲的监护人。母亲去世后,祖母可以以长辈优先为由直接排除乙的监护资格。
判断题:某房屋租赁市场中,房东与租客就租金数额反复磋商后自愿签订合同,租金虽系双方真实合意,但明显高于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的数倍。有观点认为:自愿原则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只要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即使租金显失均衡,法律也不得介入调整;公平原则仅在当事人未达成合意时才发挥补充作用。该观点正确吗?
判断:某市税务稽查局认定甲公司偷逃税款,责令其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甲公司不服,以双方作为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为由,主张该补缴争议应适用民法的平等原则,通过平等协商确定税款数额。该观点符合民法调整对象的理论。
判断: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是首次新增的民法基本原则,其功能在于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同时,诚信原则不仅是缔约与履约的道德法律化要求,也构成对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方式的限制,权利行使若明显违背诚信,可构成权利滥用。
判断题:甲乙在磋商时,双方完全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约定了一项明显偏向甲、对乙显著不利的财产分配安排。有人据此主张:既然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自愿原则便当然优先于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加以矫正。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判断题:某学生在复习宪法基本原则时提出如下理解:其一,法治原则仅要求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行使职权,公民个人遵守法律不属于法治原则的范畴;其二,基本人权原则要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即使宪法未明文列举的权利,也可能受到宪法的保护。上述两项理解均正确。这一判断是否成立?
判断:某部门规章规定,对违反其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对该行为规定行政处罚,该规章无权自行设定处罚,该规定无效。
判断题:某法学研究生在学习宪法时提出如下观点——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具有固有性与法定性统一的特点,即公民基本权利并非国家赋予,而是宪法对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予以确认和保障;同时,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他认为上述两处表述均符合我国宪法学基本原理。请判断该研究生的观点是否正确。
判断题:某研究生在讨论中提出,宪法基本原则中的基本人权原则要求宪法必须将公民的一切权利都逐一列举并加以保障,凡宪法未明文列举的权利均不受宪法保护;同时,人民主权原则仅体现为宪法序言中的宣示性表述,对国家机构的具体制度设计并无实际约束力。这一观点是否正确?
判断:在我国现行宪法监督体制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发现某行政法规与宪法相抵触时,既可以直接予以撤销,也有权根据法定程序改变或者撤销;因此宪法监督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撤销”与“改变”两种并列选择。
判断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
判断题:有观点认为,宪法基本原则中的权力制约原则仅指国家机关之间的横向分权制衡,在我国不涉及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与公民权利的保障功能。这一观点是否正确?
判断:某学者称,宪法基本原则中的人民主权原则意味着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通常通过选举产生国家机关间接行使国家权力,故人民主权与代议制并不矛盾;而法治原则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即便执政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该学者的上述理解整体上是正确的。
判断题: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这些原则贯穿于宪法文本及国家制度的整体设计之中。上述表述是否正确?
判断题:甲化工厂与乙化工厂互无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鱼塘排放有毒废水,两股废水单独均足以致整塘鱼死亡,鱼塘损失总额为30万元,但无法查明各自污染物对损害的原因力比例。甲抗辩称:由于二人没有共同故意,且具体因果关系份额不明,故甲、乙各自只应按50%即各赔15万元承担按份责任。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甲的抗辩成立。
判断题:甲、乙二人基于共同故意合谋损坏丙的汽车,因甲、乙内部约定了赔偿份额的划分,故丙只能分别向甲、乙请求各自约定的份额,而不能要求任一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