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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有同学认为,西方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为确认革命成果、组织资产阶级政权而产生的,英、美、法等国先后通过宪法性文件或宪法典确立了立宪政体,因此可以说西方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与资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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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某区公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认为王某涉嫌违法犯罪,对其予以刑事拘留。三日后,该分局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王某。有同学据此认为:根据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一律不受逮捕;因此本案中公安分局先予拘留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这一看法是否正确?
判断: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属于基本权利中的文化教育权利范畴,而获得物质帮助权属于社会经济权利范畴,二者均属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体系,且宪法规定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即公民既有受教育的权利,也有受教育的义务。
判断: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即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其中政府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但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中则无须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判断: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不享有宪法规定的自治权。
判断:某区政府与一家企业签订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协议后未按约支付补偿费用,企业认为该协议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救济,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该说法是否正确?
判断题:甲市自然资源局与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后,因公司逾期未缴纳土地出让金,该局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但解除协议后,若解除系因该公司违约所致,该公司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上述表述是否正确?
判断: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均属于基本权利中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且其中休息权仅由劳动者享有,而非一切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
判断题:甲同学认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通过的决议对全国人大和各级国家机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级人大在表决法案前必须先经政协协商通过。请依据我国宪法及相关制度判断甲的观点是否正确。
判断题:有同学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大也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对全国人大负责。上述说法是否正确?
判断题:某地政府为建设公共利益项目依法收回李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法定标准对其地上附着物损失给予填补。李某认为,只要自己是基于合法行政行为受到损失,所获填补即属行政补偿;而只有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才能通过行政赔偿获得救济。李某的这一区分标准是正确的。
判断题:在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只能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该院自行决定是否再审。
判断题:刘某不服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刘某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应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判断题:在行政诉讼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可以在原告的授权范围内代为起诉、应诉、承认诉讼请求等。某学者认为:据此,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该说法是否正确?
判断题:在某行政诉讼中,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能由其本人主动申请,经法院准许后方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若其未申请参加诉讼,即使法院认为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不得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判断题:公民张某认为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张某作为行政相对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判断题:有学者认为,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典型代表,其宪法的产生没有统一的宪法典形式,而是由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等构成,因此英国不能被视为宪法的产生地。请判断该观点是否正确。
判断: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此后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经历五次修正,因此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共颁布过五部宪法。
判断题:有观点认为,我国现行宪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从未经历过任何修改,因此至今适用的仍是1982年通过时的原文。请判断该说法是否正确。
某高校法学院学生讨论平等权时提出如下观点:我国宪法规定的平等权仅指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而不包含立法上对相同情形的公民作出差别待遇的禁止;因此,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根据户籍身份对同等条件的公民设定不同的义务,只要行政和司法环节统一执行即可。这一观点不违反平等权的宪法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