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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下列表述的正误:某学者认为,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对社会关系的影响,它与法的规范作用是同一问题的不同侧面;但法的社会作用具体体现在维护阶级统治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其中维护经济秩序、发展社会教育文化事业、保护环境等均属于维护阶级统治的范畴,而非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范畴。该学者的全部观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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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为实现社会目的而对社会关系施加的影响,如维护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等;它体现的是法在整体社会层面的功能,而非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规范作用本身。据此,下列表述是否正确:法的社会作用表现为法对社会关系的实际影响和功能,包括维护政治统治与执行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判断题:有学者提出,法的本质由其正式性直接决定,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是影响法的内容的外部因素,而非法的本质层次。
判断:某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通过一部地方性法规,该法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对全体社会成员普遍适用,这一情况体现了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等基本特征。
判断:从研究对象角度划分法学的学科体系时,只要一个分支大量运用法理学的一般概念和方法,即使其直接对象是某一具体部门法的规范与适用,也应归入理论法学。
判断:刘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该局收到材料后超过法定期限既不办理也不答复。刘某起诉,法院查明该局依法负有登记职责、刘某已提出合法申请且无正当理由未获处理。故法院可判决该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判断题:某高校法学院学生复习时提出如下观点:行政协议属于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具有民事合同属性,因此相对人起诉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且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同样完全适用于行政协议案件的全部裁判过程。请判断该观点是否正确。
判断题:某县为修建水利工程需征收周某的合法房屋。县政府主张:补偿金额可先由其单方按较低标准确定并先行实施,周某若对数额有异议,可在拆迁完成后另行协商。该主张符合行政补偿“先补偿、后搬迁”及公平补偿的要求。
判断题:张某不服某市城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在起诉状中仅提出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单独确认城管局据以作出处罚的《某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违法并予以撤销,不以行政处罚决定本身为诉讼标的。由于该办法属于国务院部门以外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法院应当受理该请求并对其合法性进行附带审查。
判断题: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后,认为该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只需在庭审中口头说明即可,无须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审查结论。
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它以宪法为核心,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其中经济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均属于该体系中的独立法律部门。
判断题:我国已形成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构成。该表述是否正确?
判断题:有观点认为,法的本质仅仅在于它体现国家意志,至于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法的本质并无决定性影响。这一观点正确吗?
某区住建局因公共道路建设需要,依法收回李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李某对补偿决定不服。李某主张:行政补偿以合法行政行为为前提,行政机关不存在违法性,故其只能通过与行政机关协商或接受补偿决定,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判断题:某县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李某的宅基地并给予相应补偿。李某同学认为,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都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为前提,二者性质相同,可以互相替代。该说法是否正确?
判断: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凡未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即使被一定群体自觉遵守,也不属于法。
判断题:法学与政治学、经济学等相邻学科虽然联系密切、常需交叉借鉴研究方法,但各学科以不同的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因此不能说法学与政治学的研究对象完全相同。
判断题:在我国行政诉讼中,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行政诉讼可分为撤销之诉、课予义务之诉、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等类型;原告起诉时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属于课予义务之诉。
某学者提出如下论断:"按照宪法发展的一般规律,宪法的发展最终取决于统治者的开明程度与制宪技术的完善程度;只要一部宪法文本设计得足够精巧周密,即使脱离本国社会经济基础也能长期有效运行。因此,当代各国宪法的趋同化演进,根源在于立宪技术的国际交流而非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请判断该论断是否正确。
判断题:有人认为,旧中国先后出现的宪法性文件中,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确立的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而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只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产物,二者性质应互换理解。该说法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