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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某跨国公司通过在东道国设立子公司开展投资,母公司住所地国与东道国均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缔约国。有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仅限于国家与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民间商业组织只能作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而非独立主体,因此该跨国公司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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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是一种独立于基础买卖合同的自足文件,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即使基础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发生争议,开证行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判断题:某发展中国家政府与一家外国私人跨国公司签订石油特许协议并发生争议。有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私人(自然人和法人)不能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因此该公司在该特许协议关系中不具有国际经济法主体资格。请判断该观点是否正确。
判断:某同学认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仅限于各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一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因只对本国生效,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判断:有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既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正式渊源,也包括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规范性决议、国际司法判例和权威学者学说等辅助性资料;因此,即使司法判例和学说在国际经济法领域不具有与条约、惯例同等的正式渊源地位,仍可将它们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纳入广义渊源的范畴。
判断题:有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则仅要求形式上的平等,即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法律地位平等即可,无须关注实质性结果的公平;而经济主权原则则意味着国家对其境内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可自由处置,不受任何国际义务的约束。
判断: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既包括国家间及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间的经济管理关系,也包括不同国家私人主体之间的跨国商事交易关系,故它是一个横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独立法律部门。
判断题:中国公民王某与某英国公司在网上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书面约定一切争议由中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纠纷发生后,王某认为该约定无效,理由是:涉外民事诉讼中协议管辖必须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而双方均与中国法院所在地缺乏实际联系;即使约定有效,也只能协议选择仲裁而非诉讼。据此,王某主张应适用英国法院的实际联系标准重新确定管辖。该主张正确吗?
判断:某甲国公民持一项甲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公民主张:即使该判决的作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我国法院也应以中甲两国不存在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且甲国判决尚无互惠先例为由,直接推定其可获承认与执行。
判断题:外国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原则上与我国公民、法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即国民待遇;若其本国对我国公民、法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我国可对该国当事人实行对等原则予以限制。
判断题:中国公民张某住所地在北京,其与住所地在法国巴黎的某公司因合同纠纷在我国法院起诉。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被告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无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是否在我国境内,我国法院均无管辖权,因为普通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为唯一连结点。
判断题:根据我国法律及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外国人在我国参与民事诉讼时,与我国公民、法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即享有国民待遇;但如果其所属国对我国公民、法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我国可以对该国当事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限制。
判断题:中国公民赵某与法国公民皮埃尔结婚后,长期定居意大利,二人在意大利形成经常居所。后双方就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是否负有同居义务发生争议并诉至我国法院。有观点认为:依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夫妻人身关系应优先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由于二人国籍不同,不存在共同国籍国,故该条无从适用,只能直接适用我国法律处理。该观点是否正确?
判断题:国际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履行一定的司法行为,如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等。这一表述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
判断题:中国公民王某(经常居所地在上海)与外国公民安娜(经常居所地也在上海)在中国法院涉诉,请求确认其二人的亲子关系。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父母子女人身关系适用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国法。
中国公民张某与德国公民李某的夫妻人身关系,因二人共同经常居所在法国,故应适用德国国籍国法律。
判断:我国公民赵某将其存放于泰国的船舶模型零件(动产)转让给越南籍买家,双方在合同中明确选择泰国法作为该动产物权变动的准据法。若当事人之间因该零件所有权是否转移发生争议诉至我国法院,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该选择有效,应适用泰国法;但若双方未作任何法律选择,则该动产物权变动应适用买方国籍国法即越南法。
判断题:某国法院在审理涉外物权纠纷时认为,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一切与物有关的争议,包括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运输中货物的物权变动以及外国船舶所有权的归属,均一律依物之所在地法裁判。该表述是否正确?
判断题:在国际私法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只解决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不动产物权因其价值重大、与所在地国家利益密切相关而只能适用法院地法处理。
某国国际私法教科书中有如下表述:'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法律适用中占主导地位的系属公式,但其适用范围并非无所不包。物之所在地法一般适用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动产的返还请求等问题;然而,对于运输途中动态财产的物权变动,以及船舶、飞行器等运行于特定空间的特殊动产,因物之所在地处于变动不居状态,通常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由当事人意思自治或其他连结点指引的法律支配。据此可以断定: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一切动产与不动产的物权问题,包括运输途中的货物所有权转移。'请判断该断定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