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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某发展中国家政府与一家外国私人跨国公司签订石油特许协议并发生争议。有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私人(自然人和法人)不能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因此该公司在该特许协议关系中不具有国际经济法主体资格。请判断该观点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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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远洋货轮航行途中遭遇风暴,船体倾斜,船长下令将部分舱面货物抛入海中以恢复船舶平衡,随后又雇用拖轮将船舶拖至避难港。依共同海损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正确?A. 抛货损失与拖轮费用均属共同海损 B. 抛货损失属共同海损,拖轮费用属单独海损 C. 抛货损失属单独海损,拖轮费用属共同海损 D. 两项损失均属单独海损
下列关于《海牙规则》下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表述,正确的是:A. 自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钩至钩) B. 自装货港仓库收货起至目的港仓库交货止(仓至仓) C. 自承运人接收货物起至交付货物止 D. 自船舶启航起至抵达目的港止
判断:某同学认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仅限于各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一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因只对本国生效,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下列关于国际经济法渊源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一国法院在涉外经济案件中援引的国际商业惯例,因其不具有条约拘束力,故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B.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规范性决议虽对会员国不具有条约式的法律拘束力,但可作为国际经济法的辅助性资料或确立相关规则的证据 C.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仅限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一国的对外贸易法、外汇管理法等国内立法不属于其渊源 D. 双边投资协定因仅约束缔约双方,属于国内法范畴而非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中国甲公司与瑞士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提交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仲裁地为法国巴黎。仲裁庭在审理中就下列事项应适用的法律发生分歧:①仲裁庭的组成人数;②证据调查的方式与效力;③仲裁庭是否有权采取临时措施;④仲裁裁决的形式要件。关于上述事项的法律适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四项事项均适用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本国法,当事人未选择时均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 B. 四项事项均应适用仲裁地法即法国法,当事人不得另行选择 C. 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仲裁程序应适用的法律,未选择时仲裁庭可适用其认为适当的程序规则,但不得违反仲裁地法强制性规定 D. 仲裁程序问题一律适用仲裁员本国法,仲裁地法仅在裁决撤销时才有意义
判断:有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既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正式渊源,也包括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规范性决议、国际司法判例和权威学者学说等辅助性资料;因此,即使司法判例和学说在国际经济法领域不具有与条约、惯例同等的正式渊源地位,仍可将它们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纳入广义渊源的范畴。
中国甲公司(营业地在中国)与德国乙公司(营业地在德国)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法律适用条款。两国的当事人是否当然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 因中德均为缔约国且双方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依公约第1条第1款(a)项自动适用,除非当事人明确排除 B. 公约须由当事人明确援引方可适用,不能自动适用 C. 公约仅适用于营业地均在发展中国家的当事人之间 D. 公约自动适用且当事人不得以合同条款排除其适用
判断题:有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则仅要求形式上的平等,即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法律地位平等即可,无须关注实质性结果的公平;而经济主权原则则意味着国家对其境内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可自由处置,不受任何国际义务的约束。
判断: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既包括国家间及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间的经济管理关系,也包括不同国家私人主体之间的跨国商事交易关系,故它是一个横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独立法律部门。
某国政府与某跨国公司签订石油开发特许协议,同时该公司与另一国企业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上述交易还受某国际经济组织制定的规则约束。下列关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表述,正确的是:A. 国际经济法仅调整国家之间直接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私人之间的跨国交易 B. 跨国公司与另一国企业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因主体均为私人,故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C. 国际经济法既调整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间的经济关系,也调整不同国家私人主体间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交往 D. 国际经济组织制定的规则因该组织非国家主体,故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其约束的交易也不被调整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国际经济法正式渊源的是( ) A.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B. 国际惯例中的当事人普遍遵循的国际商业惯例 C. 某国学者撰写的权威国际经济法教科书中的学术观点 D. 两国政府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判断题:中国公民王某与某英国公司在网上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书面约定一切争议由中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纠纷发生后,王某认为该约定无效,理由是:涉外民事诉讼中协议管辖必须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而双方均与中国法院所在地缺乏实际联系;即使约定有效,也只能协议选择仲裁而非诉讼。据此,王某主张应适用英国法院的实际联系标准重新确定管辖。该主张正确吗?
下列关于国际经济法概念与调整对象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 国际经济法仅调整国家间具有涉外经济因素的商事交易关系,不涉及国际经济组织 B. 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不包括自然人与私人之间的跨国经济关系 C.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如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也包括国内法中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规范 D.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国际公法基本原则完全相同,二者没有独立调整对象
下列关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经济主权原则指各国对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排他性的管理权,不受任何国际条约约束 B. 公平互利原则要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贸往来中实现绝对的成果均等 C.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强调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互协作,共同促进全球经济均衡发展 D. 有约必守原则意味着即使条约内容违反国际强行法,缔约国仍须履行
下列关于国际经济法概念与调整对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国际经济法仅调整国家间的经济关系,不涉及私主体之间的跨国经济交往 B.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既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也包括不同国家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C. 国际经济法等同于国际贸易法,其调整对象仅限于货物买卖关系 D. 国际经济法只由国际条约构成,国内立法不属于其渊源
判断:某甲国公民持一项甲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公民主张:即使该判决的作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我国法院也应以中甲两国不存在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且甲国判决尚无互惠先例为由,直接推定其可获承认与执行。
判断题:外国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原则上与我国公民、法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即国民待遇;若其本国对我国公民、法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我国可对该国当事人实行对等原则予以限制。
依据我国《国际私法》理论与相关立法,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国际司法协助的典型内容?A. 一国法院受另一国法院请求,代为向境内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 B. 一国法院受外国法院请求,代为在境内调查取证 C. 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D. 一国法院对其管辖范围内涉外案件行使审判权 A. 一国法院受另一国法院请求,代为向境内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 B. 一国法院受外国法院请求,代为在境内调查取证 C. 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D. 一国法院对其管辖范围内涉外案件行使审判权
德国甲公司(住所地在慕尼黑)与中国乙公司(住所地在杭州)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地为上海,货物交付地为汉堡。后乙公司作为原告,因甲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向我国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甲公司在我国境内既无住所,也无代表机构,但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我国法院对该案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属于:A. 普通地域管辖,因为被告在我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B. 特别地域管辖,因为合同签订地在我国境内 C. 普通地域管辖,因为原告住所地在我国境内 D. 专属管辖,因为合同标的物涉及我国境内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