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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形式的法律适用 — 法学选择题

国际私法学 继承法律适用 AI 三重审校通过

题目
德国公民甲长期定居于中国北京,2015年在德国以亲笔书写并签名的方式立下自书遗嘱,未有任何公证程序;2022年又在中国北京以自书方式补立一份遗嘱。甲死亡后,其子女就该两份遗嘱的形式效力发生争议,中国法院依法定冲突规则确定遗嘱形式效力。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下列关于两份遗嘱形式效力的判断,正确的是:A. 在德国立的自书遗嘱仅依德国法律判断其形式效力,在中国立的自书遗嘱仅依中国法律判断 B. 两份遗嘱均可选择依德国法、中国法或不动产所在地法判断形式效力 C. 两份遗嘱的形式效力均只依立遗嘱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国法判断 D. 在德国所立遗嘱符合德国法形式要件即有效,在北京所立遗嘱符合中国法或德国法形式要件之一即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