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制度 — 法学选择题
题目
某特别行政区进行公职人员就职宣誓时,个别候任议员以不当方式宣誓,被依法裁定宣誓无效。关于该情形的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A. 宣誓无效者可直接重新宣誓就任,无需任何机关裁定其丧失资格
B. 依《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解释,宣誓无效即自然丧失就任相应公职的资格,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C. 宣誓是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形式,宣誓无效者不得就任相应公职,其资格丧失问题由特区依法定程序处理
D. 对宣誓无效者的处理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决定,特别行政区无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