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选择题 较难 ★ 精品

公司治理结构及股东会决议瑕疵 — 法学选择题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考·主观题) 商法 AI 三重审校通过

题目
甲、乙、丙、丁四人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40%、30%、20%、10%,公司章程未作特别约定。2024年8月,甲、乙二人未通知丙、丁,亦未实际召开会议,即以公司股东会名义签署一份修改公司章程的书面决议,决议由持有70%表决权的甲、乙签名。丙知情后主张该决议不成立,乙则主张决议已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合法有效。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关于该决议效力的正确判断是: A. 决议有效,因赞成票已超过全体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B. 决议无效,因损害了小股东的表决权 C. 决议不成立,因未实际召开股东会会议而作出决议 D. 决议可撤销,丙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