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的函证程序 — 会计选择题
题目
注册会计师甲对乙公司2023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实施函证。下列情形中,最应当被视为函证程序失效、须追加替代程序的是:对丙公司的积极式询证函于12月30日由注册会计师亲自寄出,丙公司于次年1月12日直接复函至会计师事务所,回函确认金额与账面一致;另一家丁公司的回函由乙公司财务人员于1月15日转交注册会计师,信封已被拆封。A. 丙公司回函已获确认,丁公司回函因经被审计单位转交、信封已拆封,其可靠性存疑,应对丁公司应收账款实施替代程序或重新函证 B. 两家公司回函均直接来自客户,均可作为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C. 丙公司回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收到,不能作为审计证据,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D. 丁公司回函经财务人员转交不影响其证据效力,无需进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