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来自 AI 原创生成并经逐题审校的题目,带 精品 标记的为 AI 复审通过。整卷生成请去组卷。
判断:某学者提出如下论断:法人的属人法主要用以解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主体资格问题,因此,一个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范围,也只能依该法人的属人法确定,内国法基于主权与公共利益对其活动范围所作的限制不发生效力。
登录后查看答案
德国籍青年马克19周岁,依其本国法尚未成年(德国法定成年年龄为21周岁,马克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马克长期在华经商,已在中国连续居住三年。其间马克在北京与我国公民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关于马克签订该合同的行为能力,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应适用德国法,马克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合同无效 B. 应适用中国法,马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 应适用合同准据法所在国法律判断其行为能力 D. 由法院依最密切联系原则自由裁量选择适用哪国法
中国公民甲在法国巴黎与法国公民乙当面签订一份动产买卖合同。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法律行为方式的规定,该合同订立方式的有效性,可依下列哪一法律判断? A. 只能适用中国法 B. 只能适用法国法 C. 可以适用法国法,也可以适用甲或乙的经常居所地法律 D. 只能适用当事人共同选择的法院地法
某跨国公司章程登记地位于甲国,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营业中心位于乙国,董事会多数成员常居于丙国。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法人以其登记地为住所地。据此,有学生判断:该法人的住所地在乙国,其国籍亦应依主要营业地确定为乙国。
德国公民穆勒长期在中国上海工作居住,其户籍和家庭仍留在德国慕尼黑。若依德国法,其住所地为慕尼黑;依中国法,其经常居所地为上海。当两国就其住所认定发生积极冲突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实践,应如何解决?A. 以其国籍国法规定的住所地慕尼黑为准 B. 以其经常居所地上海为准 C. 由法院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两地中择一定为住所 D. 以其出生地为准
在一份涉外侵权纠纷案件中,我国某法院依冲突规范应适用甲国法律,经法院依职权查明及当事人举证,均无法确定甲国相关法律的内容。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 适用我国法律审理该案件 B. 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C. 中止诉讼,直至查清甲国法为止 D. 适用国际惯例审理该案件
中国法院审理一起涉外合同纠纷,依中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甲国法。甲国法中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规定若在中国适用,将从根本上违背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中国法院拒绝适用甲国法的这一制度及其法律后果,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该制度是公共秩序保留,法院可据此排除甲国法的适用,转而适用中国法中的相应规定 B. 该制度是反致,法院应改依甲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 C. 该制度是法律规避,法院应否定当事人的行为效力但仍适用甲国法 D. 该制度是识别问题,法院应重新对该合同进行定性后另行选择准据法
某跨国公司在甲国注册成立,管理中心设于乙国,主要营业活动地在丙国。甲国采用成立地主义、乙国采用住所地主义(管理中心主义)确定法人属人法。该公司的属人法认定问题上,甲、乙两国法院可能分别依据何种连结点确定其属人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国法院以管理中心地为准,乙国法院以注册成立地为准 B. 甲国法院以注册成立地为准,乙国法院以管理中心地为准 C. 甲、乙两国法院均以主要营业活动地为准 D. 甲、乙两国法院均以注册成立地为准,不存在冲突
中国公民甲为规避我国禁止外国人在某类矿产领域投资控股的强制性规定,长期居住于某国后取得该国国籍,并以此国投资者身份回华设立控股企业从事该类矿产经营。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说法正确?A. 因甲已取得外国国籍,其投资行为适用该外国法,属合法投资 B. 甲构成法律规避,因其故意改变连结点(国籍)以规避我国强制性规定,规避行为无效 C. 甲的行为属于反致引发的准据法变更,不构成规避 D. 甲的行为仅可由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处理,与法律规避无关
甲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法》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下列对该冲突规范类型的判断,正确的是哪一项?A. 属于单边冲突规范,因为系属中出现了明确的连结点 B. 属于双边冲突规范,因其系属抽象,须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才能确定准据法 C. 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因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连结点才能确定准据法 D. 属于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且为无条件选择适用,可任意选择其一适用
有观点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这类关系的涉外性仅体现在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外国相联系,且国际私法只能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这类关系,直接规范则不属于国际私法的调整方式。请判断该表述的正误。
中国公民甲在德国法院起诉与妻子乙(德国籍)离婚,并请求确认两人所生之子丙的婚生子女地位。依法院地冲突规范,离婚适用德国法,婚生子女地位问题适用其附属问题的准据法。德国国际私法规定,婚生地位适用父母子女共同本国法,无共同本国法时适用德国法。甲、乙无共同国籍。关于丙婚生地位的准据法,正确的是:A. 直接适用中国法,因甲是中国公民 B. 直接适用德国法,因离婚诉讼在德国进行 C. 适用德国法,因其为附随问题,应适用主问题(离婚)准据法所属国解决附随问题的冲突规范指引 D. 由法院依最密切联系原则自由裁量确定
《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享有和行使公约所规定的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作品保护也不以注册、交存样书、缴纳费用等程序为前提。下列关于该条款所确立原则的理解,正确的是哪一项? A. 该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国将本国法赋予的保护同等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的作品 B. 该原则是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自创作完成即依公约获得保护,无需履行任何形式上的手续 C. 该原则是独立保护原则,即各成员国给予的保护以其本国法为准,与他国提供的保护水平互不影响 D. 该原则是最低保护原则,要求成员国的保护水平不得低于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
判断:甲、乙两国均为某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实体法公约的缔约国,两国公司订立的销售合同纠纷诉至中国某法院,法院直接依据该公约的实体规定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未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有观点认为,这种以统一实体规范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也属于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之一。该观点是否正确?
甲国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但非WTO成员,乙、丙两国均非任何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缔约国,丁国为WTO成员但未加入《巴黎公约》。某发明人于2024年3月1日在甲国首次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同年5月10日分别向乙、丙、丁三国提出同一发明的专利申请。依据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公约体系,下列关于三国申请能否享有优先权的判断,正确的是:A. 在乙国的申请不能享有优先权,因为乙国未加入《巴黎公约》,公约只约束成员国 B. 在丙国的申请不能享有优先权,且发明人在甲国的首次申请日对任何非公约成员国均无意义 C. 在丁国的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因为WTO成员须遵守TRIPS协定,而TRIPS协定纳入了《巴黎公约》的实体义务 D. 在乙、丙两国的申请均不能享有优先权,在丁国的申请也不能享有优先权,因为优先权仅存在于《巴黎公约》成员国之间
判断:甲公司生产的「云雾」牌矿泉水经长期销售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乙公司在自己生产的同类矿泉水上使用「云雾泉」作为商品名称,且包装装潢风格明显不同,但一般消费者仍容易将两者误认为存在特定联系。乙公司辩称:既然其包装装潢与甲公司明显不同,就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混淆行为。该辩解成立。
判断: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已有一定影响,乙公司擅自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近似的装潢,仅因乙公司从未在广告中冒用甲公司的企业名称或商标,主观上亦无攀附意图的直接证据,即可认定其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混淆行为。
下列关于国际私法渊源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国内立法仅指冲突规范,不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实体规范 B. 国际条约一经一国缔结或加入即自动成为该国国际私法的渊源,无须经过任何国内程序 C. 国际惯例须经国内立法或司法实践承认并采纳,才能在有关国家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加以适用 D. 学说与判例在所有国家都是国际私法的直接渊源,具有普遍拘束力
甲国科技公司将其在甲国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同日在乙国和丙国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后该公司发现同一技术在丙国被第三方未经许可使用,遂考虑维权。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的基本原则,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 该专利在乙国、丙国的效力以其在甲国的存续为前提,甲国专利无效则乙国、丙国专利自动失效;B. 该公司在丙国获得的专利保护水平必须与甲国完全相同,否则违反国民待遇原则;C. 该专利在乙国、丙国的保护相互独立,各国仅依本国法律决定其保护及效力,且甲国公司作为公约成员国国民在乙国、丙国享有国民待遇;D. 该公司在丙国必须先在丙国连续居住满一年方可主张国民待遇并提起侵权诉讼。
甲公司对其客户名单采取了分级权限管理、保密协议签署及办公系统加密等措施。乙公司员工王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拷贝该名单后跳槽至乙公司并用于开发客户。甲公司主张该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并要求保护。有观点认为:只要客户名单中包含客户名称、联系方式等公知信息的组合,且该组合系经甲公司收集、整理并采取保密措施、具有现实或潜在商业价值的信息,即可作为商业秘密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即使名单中单个信息可从公开渠道获得,也不影响整体作为商业秘密的认定。请判断该观点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