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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与乙国海岸相向,大陆架划界谈判中,甲国主张: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海岸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必须一律适用中间线原则,任何偏离中间线的划界均违反公约。请判断甲国上述主张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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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A的军用巡逻艇在争议海域误将B国民用渔船击沉,造成船员伤亡。事后A国立即承认行为事实,但主张该海域主权存疑故其行为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仅表示愿以“人道主义抚恤金”名义向遇难者家属支付远低于实际损失的款项。有学者据此提出以下论断:“A国支付抚恤金的行为属于国家责任形式中的恢复原状;由于A国已支付抚恤金,B国即丧失了进一步要求A国以其他责任形式(如道歉、保证不再重演)承担国家责任的权利。”请判断该论断是否正确。
某政府间组织基本文件明文规定其仅在成员国境内享有缔约、取得和处置财产及以自己名义诉讼的能力,且未赋予其任何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该组织据此主张:自己虽具国内法人格,但依1949年'伯纳多特伯爵求偿案'确立的标准,凡基本文件未明文赋予国际人格者,一律不得认定其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该主张是否正确?
判断题: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但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因此国家的主体地位并非排他性的。这一表述是否正确?
判断:某学生认为,“国际法渊源中,条约与习惯属于独立的主要渊源,而联合国大会决议、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均不具有正式渊源地位,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作为国际法渊源看待,这一分类符合《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关于渊源种类的通说。”
判断:某学者主张,国际法之所以对国家有拘束力,是因为各国的实力地位悬殊,强国凭借实力制定规则并迫使弱国服从,故国际法效力的依据是国家间的实力对比。该观点属于现代国际法效力依据的通说。
判断: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形成的“六法体系”,因民法典采民商合一体例,故“六法”中不再包括单独的商法典,商法规范主要以单行法规和民法典相关编章的形式存在。
判断题:甲国某航运公司在乙国注册成立并设有总部,其所有船舶均悬挂乙国国旗;该公司的船长和大部分船员均为甲国国民。某日,该公司一艘船舶航行于公海时,船上一名甲国籍船员涉嫌对另一名甲国籍船员实施伤害行为。有观点认为,甲国对该船员在公海船舶上的伤害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依据是属人管辖权原则。该观点是否正确?
判断:甲国公民A在乙国境内杀害了丙国公民B后逃回甲国。根据属地管辖权原则中的主观属地原则(行为发生地标准),乙国对A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是犯罪结果发生在乙国境内,而非犯罪行为实施于乙国境内。
判断题:某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明确将其法律人格限于成员国境内缔约、取得和处置财产等私法性质能力,据此可认定该组织仅具有国内法上的法律人格,而不具有任何国际法律人格。
判断题:依据清末不平等条约确立的领事裁判权,外国人在中国成为民事诉讼被告时,中国司法机关一律无权受理;而租界内会审公廨审理华洋混合案件时,外国领事可派员会审,故此类案件实际上由中国官员与外国领事共同行使审判权。
某学生复习清代法制史时说:「清代例的地位始终低于律,凡律有明文者一律不得引例断案,且例由刑部随时自行增删、无须皇帝批准,故律文因例的频繁修订而不断改易。」结合清代例的效力与修订制度判断,该说法是否正确?
判断题:明初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吏,《明大诰》中所辑案例与法令均只针对官吏的职务犯罪,不涉及普通百姓;且《大诰》的处罚普遍较《大明律》为轻,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
判断题:有同学复习时归纳道:明代中央司法机关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其中刑部掌中央审判,大理寺执掌复核驳正,都察院掌纠察监察并参与会审重大案件;因此就审判职能而言,明代大理寺与唐代大理寺相同,都是中央一级的审判机关。该同学的观点是否正确?
判断题:明初朱元璋为整顿吏治,将官民过犯案例与重刑法令汇编为《明大诰》颁行天下,其处罚普遍严于《大明律》;但《大诰》只是皇帝的临时告示,明代科考和司法从未将其作为依据,因而对治理官吏没有实际约束力。
有观点认为:元朝四等人制只是行政上的户口分类,对司法并无实际影响;理由是《元史·刑法志》规定各等人犯罪一律依律定罪,蒙古人殴死汉人与汉人殴死蒙古人同样处死刑。请判断该说法是否正确。
判断题:有观点认为,元朝四等人制只体现在科举与任官方面的名额差别,在刑罚适用上蒙古人与汉人一体同科、并无差别待遇。请判断该说法是否正确。
判断题:宋代典卖制度下,典权人支付典价后取得对田宅的占有、使用与收益权,若典契约定“钱到回赎”,则出典人备足原典价即可回赎;有学生据此认为,典权人既然支付了典价并实际使用田宅多年,即已取得该田宅的所有权,出典人不得再行回赎。该观点是否符合宋代法律规定?
判断:某一政府间国际组织即使其基本文件未明文规定法律人格,只要从其宗旨、职能及实践中能推定享有为实现宗旨所必需的隐含法律人格,则该组织仍可被认定为具有国际法律人格。
判断: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最高准则,其内容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等;据此,只要一项原则未被写入任何多边条约,它就不可能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