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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某市公安机关对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决定取保候审。因王某无法提出保证人,办案人员遂责令其缴纳保证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同时要求其所在单位出具担保书作为补充保证。王某提出,既交保证金又找单位担保,双重保证更稳妥。据此,有人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保证担保效果,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该说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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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张某抢劫案的刑事诉讼中,张某的妻子王某以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身份旁听了庭审。某同学据此发表如下看法:'王某作为被害人的近亲属,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而张某作为被告人,同为当事人,但其辩护律师李律师并非当事人。'请判断该同学的上述看法是否正确。
判断题:在某县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属于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而受周某委托出庭发表代理意见的律师郑某属于诉讼代理人,虽可依法参与诉讼,但不是当事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上述关于周某、郑某诉讼地位及其权利的表述是否正确?
判断: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非自侦案件仅有侦查权,无权执行逮捕,执行逮捕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亲自实施。
乙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乙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前,乙的有罪状态已经由侦查结论、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起诉书确定。该说法是否正确?
某机关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在正式文件中将犯罪嫌疑人甲表述为「已被确定有罪」。该表述符合「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查明犯罪事实后,即可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判断:在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其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均归属于被代理人,因此二者在诉讼中的地位与权利范围完全相同,无任何区别。
判断题: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上述表述是否正确?
判断:某区公安局侦查人员办理一起诈骗案时,为加快办案进度,直接以本院名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未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理由是逮捕属于侦查行为的组成部分,公安机关有权自行决定。该做法符合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要求。
判断:根据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公安司法机关不仅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等权利,也应对被害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一并予以告知和保障,不得因参与人诉讼地位不同而区别对待或予以剥夺、限制。
判断题:某大学法学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则,任何单位都可以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只要其行为出于维护社会治安的目的即可。
判断题:某学者提出如下观点——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具有独立价值,即使实体裁判结果正确,若侦查、起诉、审判过程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该诉讼过程仍不能被称为公正的诉讼;同时,实体公正是刑事诉讼的最终追求,程序公正只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工具和手段,其本身并无独立价值。该学者的上述两个观点均正确。
有同学认为:凡是与刑事诉讼有关的规定都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之一。该说法是否正确?
判断题:有同学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既包括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也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该观点正确吗?
判断:某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中,我国法院在审理时应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若我国法律与条约规定不同,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仍应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该表述符合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判断题:我国某仲裁机构作出涉外仲裁裁决后,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有观点认为,此时法院应当裁定撤销该裁决;而另一方当事人则主张,即使该裁决未被撤销,在对方申请执行时其仍可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上述两种观点均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的规定。
判断题:戊依据已生效的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支付令由丙区人民法院发出,被执行人己的住所地在丙区,但己的主要财产位于丁区。戊认为,本案只能由丁区人民法院管辖执行。该说法是否正确?
某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其只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不得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请判断该说法是否正确。
判断:我国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其中“互相制约”是指三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其他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以防止和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保证案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