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来自 AI 原创生成并经逐题审校的题目,带 精品 标记的为 AI 复审通过。整卷生成请去组卷。
判断题:某作家出版一部小说后,将该小说的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并转让给某出版社,并约定转让后作家不再享有任何著作权权利。该约定中关于发表权和署名权可以转让的约定是有效的。
登录后查看答案
判断:根据我国现行《证券法》,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只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即可,发行人无须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重大信息,因为信息披露属于证券交易环节的义务,与证券发行制度无关。
判断:根据我国现行《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依法注册,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均构成公开发行,须经注册方可实施。即使面向特定对象的发行人数未超过二百人,若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方式变相公开发行,同样应履行注册程序。
判断题:根据我国现行《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该表述是否正确?
判断题: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泄露给好友并指使其买入该公司股票获利。该董事长辩称,因证监会尚未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故受损投资者无权向其主张民事赔偿。据我国《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以行为人受到行政处罚为前提,该董事长的抗辩成立。
判断题: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原则上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转让;法律并未允许证券在任意场所自由交易。上述表述是否正确?
判断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只能亲自管理企业事务,不得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否则该委托行为无效。
判断题: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决定解散该企业。甲自行清算,在清算前通知了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清偿债务时,甲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清算结束后,甲未办理注销登记即以原企业名义继续经营。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甲未办理注销登记即继续经营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判断:某高校教师王某长期在业余时间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自制手工艺品并持续营利,虽然其职业身份为教师,但其销售行为仍可构成商事行为。
判断题: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既包括平等商事主体之间因营业活动产生的商事财产关系,也包括国家为维护市场秩序对商事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管理而形成的商事管理关系。
判断: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作出罚款决定,该公司与市场监督管理局之间因该处罚产生的关系属于商法的调整对象,理由是双方均与商事活动相关。
判断题:商法中的交易敏捷原则要求商事交易程序尽量简便、迅速,因此在商事活动中,交易效率的价值永远优先于交易安全,即使牺牲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也在所不惜。这一表述是否正确?
判断题:某学者认为,市场秩序综合规制应当以制裁违法经营者为核心目标,只要处罚力度足够大,市场秩序自然就能形成;因此,规制无须兼顾消费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观点是否正确?
判断:甲公司为经营需要而购买一批办公设备,其购买行为属于商事行为;乙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同型号设备,其购买行为不属于商事行为。因此,同一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事行为,取决于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实施经营性营业行为。
判断题:商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凡涉及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活动进行监管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一律不属于商法的调整范围。
判断:市场秩序综合规制应当以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为目标,坚持统一规制与分类监管相结合,兼顾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而非单纯以惩罚经营者为目的,也不得因行业特殊性而完全豁免于经济法责任。
判断:某学者指出,市场准入制度属于市场规制法体系,因而竞争法中的反垄断执法与市场准入审批在规范功能上毫无交叉,行业监管机构在发放许可时无需考虑经营者集中或排除限制竞争的风险,竞争法与市场规制法的衔接仅体现为理论上的分类,不影响具体制度适用。
判断题:有观点认为,竞争法与市场规制法虽同属经济法体系,但二者功能彼此独立、互不衔接:竞争法仅通过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维护竞争秩序,市场规制法则仅通过市场准入与行业监管制度进行事前控制,二者的责任机制不存在任何交叉与配合。该观点是否正确?
判断题:有观点认为,竞争法与市场规制法是两个彼此独立、互不联系的部门法,竞争法只处理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准入与行业监管制度则完全不属于市场规制体系,与竞争秩序的维护无关。请判断该说法是否正确。
判断:竞争法与市场规制法同属经济法体系下的市场规制部分,二者相互衔接配合——竞争法侧重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市场规制法则通过市场准入、行业监管等制度保障市场秩序,某一领域的市场失灵可由两类制度协同规制,而非相互排斥、各自孤立适用。